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高升控股(股票代码:000971)因虚假陈述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律师称高升控股股民可要求赔偿亏损/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高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公告已于2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鄂证调查字 201861 号)。因公司涉嫌 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2019年10月17日晚间,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编号:鄂处罚字[2019]5 号)
2019年12月25日晚间,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实际控制人韦振宇收到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下发的《市场禁入决定书》。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证券维权律师俞强认为:高升控股(000971)投资者在2017年3月16日到2018年9月28日之间买入高升控股股票,并在2018年9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持有该股票的受损股民,可委托俞强律师参与集体索赔(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权益受损的股民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符合条件的股民可通过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网站联络。
股票索赔之法律规定:
根据2020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财政部等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权益受损的股民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是投资者索赔的主要法律依据,而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股票索赔做了更为详细的操作规定。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造成的投资者索赔,法律规定明确。每年证监会都会对虚假披露的上市公司立案调查并最终出具《处罚决定书》,可想而知对信息披露违规的上市公司,证监会会重拳打击。

高升控股的索赔诉讼时效
高升控股(000971)虚假陈述已于2019年12月25日晚间公告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本案诉讼时效截止2022年12月25日,该日期后起诉维权法院将不予受理。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