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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官职业思维方式的培养与审判机制现状之冲突思考/黄小红(6)
(四)对司法主体——法官的选任不严
法院担负着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重大职责,而审判作为一项专业性极强的职业,必对司法的主体——法官提出职业化的要求,这是法官职业思维方式培育的前提条件。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法官职业思维方式赖以生存的主体都不合格,怎么能设想法官职业思维方式的良好培养?而当前我国法官队伍的整体素质状况令人堪忧,其中原因固然很多,如法官待遇不高等,但根本原因是体制管理的缺陷。我国法院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特别是在《法官法》颁布实施前,忽视了法官职业化要求。据抽查资料显示,至90年代末期,至少有40%以上的非法律专业人员充斥着法官队伍。既使是现在,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法官队伍的素质有所提高,但整体现状与法制的发展极不配套,也与法治发达国家法官职业化发展水平有较大的差距。“从世界各国看,凡法官职业化的国家,均要求法官精英化,对初任法官的专业知识、职业经验、品格及晋升均作了严格要求。”[3]众所周知,世界大多数国家一般都要求法官有律师从业经历,且要经过层层遴选方能委任。因此,我国法官整体素质现状是限制法官职业思维方式培养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必须严格法官遴选制,提高法官队伍素质,为法官职业思维的培养提供人为基础。只有这样,才能最快而有效地协调法官职业思维方式的培养与现行审判机制的冲突。



参考书目:
[1] 参见[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112页。
[2]吴述传:“论司法独立对实现程序公正的保障”,载江西社会科学2000年第6期,第132页。
[3]王新明:“提高主体素质: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关键”,载《法律适用》2003年第一、二合期,国家法官学院出版,第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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