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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董纯华案看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孙斌
从董纯华案看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草案)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了国家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但对于如何建立该机制草案中没有具体规定。本律师认为不排除该条款将引申后期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出台《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条例》或者出台一系列规定来逐步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
本律师下面将结合武汉市武昌区退役军人(到目前为止尚未确认参战退役军人身份)董纯华个人及维权经历简介以及本草案第六十四规定,对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提出立法上的构象及建议:

退役军人董纯华个人及维权经历简介
1982年10月高中毕业应征入伍在南海舰队龙门水警区38014部队(后更名38013部队)服役,曾任航海班长,1986年5月入党。
1983年至1986年期间在对越自卫反击战中驻守广西防城白龙尾半岛、涠洲岛。主要任务为配合边防陆军封锁北仑河口,抓扣越南特工船和武装鱼船,保卫海上石油钻井平台,护航护鱼,过12海里一级战备巡逻。曾获先进战士1次,优秀学员1次,嘉奖5次。武汉市武昌区民政局至今不认可其参战人员身份。
1986年11月退伍安置到国营武汉采石厂,系全民所有制职工。
1993年8月因单位半停产停薪留职后到复兴信用社工作,由于日常工作积极踏实肯干,1994年元月正式调入复兴信用社。
1996年8月湖北省工商银行兼并复兴信用社,兼并后工行不认可其人事调动和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强迫个人档案自行保管。
1998年3月强迫其搬家将其居住房屋(二室一厅,使用面积47平米)卖给了正式职工。当时工行的正式职工都享受到了80平米二室一厅的福利分房。
2001年6月开始申请了劳动仲裁,2001年12月武昌法院支持了董纯华大部分诉请。2002年7月武汉中院确认工行江南支行(后变更为工行武昌支行)与董纯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档案收回工行江南支行管理。
2003年2月董纯华申请强制执行,由于工行拒不执行,董纯华被迫同意买断工龄,与工行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在2003年10月14日签订协议,协议约定给予八万多元经济补偿、工行在2003年12月31日前将董纯华的养老保险、档案转入个人流动窗口。双方履行上述协议该案终结执行。如果没有履行上述协议,恢复原判决执行。
2010年对二审判决不服董纯华到最高人民法院申诉,相关人员核实他的材料后认为由于工行未在2003年12月31日前将董纯华的养老保险(工行至今还欠缴董纯华的社保)、档案转入个人流动窗口,应恢复原判决执行。回汉后向武昌法院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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