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董纯华案看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孙斌(2)
2011年10月董纯华一案列为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督办的复查案件。
2012年2月召开董纯华案执行听证会,在听证会相关事实确认应恢复原判决执行的情况下,执行法官仍然拖延直至湖北省高级法院下达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武汉市武昌区法院重审。
2012年10月再审一审编造事实驳回董纯华的诉请。2013年6月再审二审维持原判。
2013年7月董纯华办理离婚手续,8月独生女确诊为精神疾病。
2014年5月董纯华案经湖北省高级法院裁定提审。2014年12月湖北省高级法院虽然纠正了再审一、二审编造的事实,但仍然认为协议已履行完毕,对于延迟履行给董纯华造成的损失另行起诉。根本不顾双方在执行协议中约定的没有履行上述协议,恢复原判决执行内容。
2015年9月向湖北省检察院申请抗诉、2016年10月向最高检察院申请抗诉,均被驳回不支持监督申请。
2003年10月离开工行十多年来董纯华到处打临工,边打工边维权,已身患多种疾病。
从董纯华个人及维权经历看,涉及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的问题有三个:
一、如何认定董纯华参战退役军人身份?
从董纯华服役经历看他具备参战退役军人的认定标准。为参战退役军人身份他曾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一直没有任何回应。他同样经历的战友在其他省市均认可参战退役军人身份,他的参战退役军人身份在武汉市武昌区没有被认定,肯定在某个环节基于什么原因存在障碍。
本律师建议:
在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或者各省市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网站设立参战退役军人认定窗口,专门解决参战退役军人身份认定问题。
二、工行兼并后为什么不认可董纯华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
在组织调动、企业兼并中不认可被兼并企业职工全民所有制身份,在本律师办理二十年劳动争议案件中是比较罕见的情况。事实上通过董纯华个人及维权经历可以看出,工行不认可其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的原因在于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现在在工行内部这种情况也比较少见,其原因不是工行纠正了这一错误,而是将部分员工转到劳务派遣公司来解决这一问题。
虽然现在这种情况比较少,本草案第四十条也作出规定,但本律师还是建议对用人单位违反这一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加以明确。
本律师建议:
在第四十条增加一款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增加一个章节,即退役军人的维权保护。通过汇总退役军人在退役后可能在权益上受到的各种侵害,确定侵权应承担的各种法律责任。
三、工行是否应当与董纯华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收回职工个人档案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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