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董纯华案看建立参战退役军人特别优待机制/孙斌(3)
董纯华案事实关系明确看似比较简单,但通过查阅他的案卷材料就会发现有很多个为什么需要明确?
1、二审判决生效后,董纯华申请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强制执行,为什么执行了7个月还不能与工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在申请恢复执行听证会上,湖北省人社厅工作人员明确确认董纯华社会保险未按执行协议约定转入个人流动窗口的情况下,执行庭为什么不按执行协议约定恢复原判决执行?
3、在董纯华案列为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督办复查案件的情况下,再审一、二审合议庭持有原审一、二审、执行案卷,知晓董纯华具备恢复执行条件,为什么还在再审判决书中称董纯华社会保险未按执行协议约定转出是因湖北省社保系统升级?
4、省高级法院合议庭在提审虽然纠正了再审一、二审所称董纯华社会保险未按执行协议约定转出是因湖北省社保系统升级的错误,但不知为什么对2002年7月原二审认定的董纯华案相关事实适用2005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2005]执监字第24-1号复函进行规范?
5、省高级法院合议庭知晓董纯华与工行签订的执行协议中对未履行协议应承担的责任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什么适用2005年6月对未按执行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而导致延迟形成的损失如何处理的[2005]执监字第24-1号复函?
6、省高级法院合议庭在判决中一方面确认是否在2003年10月签订的执行协议的法律效力,为什么又在恢复执行上声称原一、二审判决已被本院[2012]鄂民一再终字第00020号民事裁定书撤销?
7、2003年10月双方签订的执行协议虽然董纯华是在被迫情况下签订的,但对执行协议的效力双方均没有提出诉请主张执行协议无效,当事人的自愿原则为什么省高级法院不予尊重?
董纯华案从申请劳动仲裁开始仲裁委及各级司法机关先后下达十四份法律文书,虽然有董纯华十多年来不断主张权利、有专业律师的跟进、更有《劳动法》的明确规定,但这一切均不及中国工商银行的规定。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规定银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其从事的岗位相匹配,按照董纯华从事的司机岗位,每次只能签订五年期限劳动合同,而不能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使有《劳动法》保护,中国工商银行同样不执行。这也是武汉市武昌区法院坚持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原因,这也是再审一、二审、提审不支持董纯华诉请的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董纯华的合法权益要得到法律上的有效保护,只能依托于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全力支持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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