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有钱时再还”的约定是否有效/黄磊
也谈“有钱时再还”的约定是否有效
《人民法院报》2020年7月14日第三版刊载了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的一则案例,两级法院均支持了“有钱时再还”约定的效力。案情简介:2014年10月14日,朱先生因为生意需要向柯先生借款4万元,并约定每月利息800元。2016年4月19日,朱先生又向柯先生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柯先生利息1500元。后来,在催款过程中,双方发生冲突,大打出手,都进了拘留所。经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双方达成“柯先生不再向朱先生讨要债务,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约定。其后,柯先生将朱先生起诉至舒城县人民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因索款和还款发生肢体冲突,经协调,双方达成“柯先生不再向朱先生讨要债务,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的协议,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视原、被告对如何还款作出新的约定。原告提出的诉请,证据不足,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柯先生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在拘留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约定“什么时候有钱什么时候偿还”,一方面表明朱先生认可该笔借款,另一方面,偿还该笔借款是在其具有偿还能力的前提下,该约定内容明确,无歧义或约定不明,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具有偿还能力或经济状况良好。相反,被上诉人所举证据能够佐证其与他人存在较多的诉讼案件,有的已进入执行程序,可见目前被上诉人不具备偿还能力。综上,驳回上诉人柯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该文章后附的“法官说法”对上述一、二审判决进行了进一步阐述:该案系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根据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协议,“有钱”是“偿还”的前提条件,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目前具有偿还能力或者在协议达成后至起诉前被告添置了具有一定价值的财产和有其他高消费的情形,故原告起诉的条件未成就,即原告要求被告及时还款的证据不充分。
关于上述“有钱时再还”的约定是否有效,笔者有不同看法,略陈管见。
一、探究当事人约定的真实含义不能仅靠文义,还要看当事人是否有法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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