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也谈“有钱时再还”的约定是否有效/黄磊(3)
一个人要账无门以至于冲突报警,换来的结果却是连官司都打不赢了。“被告现在有好几个被执行的案件,说明其经济状况不佳”,难道只有等到被告的其他欠款案件都执行完毕,原告才能起诉,才能获得胜诉判决?该案原告的债权为啥要排在其他债权人之后?所谓的“有钱了”这一生效要件,是原被告双方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条件,还是还款协议的生效要件,抑或是付款的条件,判决语焉不详。让原告承担被告新添置了贵重物品或是否高消费等“有钱了”的证明责任,是否有悖常理?
最高法院曾多次提出,法院判决要合情、合理、合法,增强判决的社会可接受性,该案华丽丽的说理挡不住社会的质疑。“欠债可以不还、越要账越吃亏,派出所里达成的协议套住了债权人”,这样的价值判断普通民众不接受,也不应当接受。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