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查查、启信宝、天眼查等平台是否违反《民法典》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陈召利
企查查、启信宝、天眼查等平台是否违反《民法典》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作者:陈召利,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来源:利眼观察 微信公众号
我国《民法典》在现行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界定了个人信息的定义,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条件,构建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明确处理个人信息不承担责任的特定情形,合理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企查查、启信宝、天眼查等网站、APP平台虽然用于查询企业信息,数据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法院公告等政府和司法公开信息,利用大数据技术对公开信息进行加工处理,集合展示了企业登记信息、股权穿透图等图谱、最终受益人、裁判文书、执行信息、知识产权等多维度信息,通过免费或者收费的方式提供给用户使用,高效便捷。但是,企业公开信息中难免涉及到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自然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个人信息;(2)企业公开信息中涉及到其他自然人的个人信息。随之而来的问题是,企业公开信息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的处理,是否违反《民法典》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笔者认为,可以从三个方面考察:
一、涉及企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信息。
我国法律未对自然人股东的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例外规定,应当受到《民法典》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规范。因此,笔者认为,企查查、启信宝、天眼查等网站、APP平台是否可以公开自然人股东的个人信息,甚至关联其投资的其他企业信息,例如“以人查企”,不无疑问。这主要涉及到对《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六条第(二)项的理解。应当说,企查查、启信宝、天眼查等平台按照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开方式公开某企业的自然人股东信息属于“适当处理”,但是其关联该自然人股东投资的其他企业信息,涉及到对公开信息的再加工,并用于商业经营,应当超出了“合理处理”的法律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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