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民法典的适用/林智明(5)
综而言之,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内涵具有整体主义及比较分析的视角,以联结点量的加法原则与法律选择因素与原则的价值衡量为基本维度,可以确切地加以界定为“最多”或“最重要”联系原则。
(三)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功能扩张
如上述,在萨维尼“法律关系本座说”的最初原型那里,最密切联系原则就被赋予了一种抽象主义的公理:某一法律关系必然与一定地域的法有最终的联系并受其支配。由于萨维尼站在普遍主义的科学立场,因此此一公理不仅适用于涉外法律关系,甚至适用于所有法律关系包括国内法律关系。也就是说,最密切联系原则不仅可适用于涉外案件也可适用于国内案件,不仅适用于涉外案件的国别法选择环节也适用于选择国别法后的该国别法适用环节。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法律适用的本质理论与方法。这从一些学者的论述中可得以印证。德国法学家科殷就认为“完整的法律规则把某一种特定的、作为类型明确规定的事实与某一种法律后果联系起来”,[26]季卫东教授也认为:“现代法典主要是把一定行为构成要件和一定的法律效果联系起来的假设命题构成的”,[27]美国法学家波斯纳认为:“法官最好是将他们的工作理解为:在每一案件中努力获得特定境况中最合乎情理的结果”,[28]陈金钊教授认为“通过法理论证,法官们可以进行比较与鉴别,从各种解释中找出最好的答案”,[29]米勒也说过:“法律客户很少关心这个案件是否‘漂亮’!他所希望的只是如何依据他可能获得的最佳条款来解决案件”,[30]沈宗灵教授认为:“在我国历史上还有‘比附援用’、‘类举’、‘比引’等名称,他的基本含义是指,执法、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比照适用最类似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理”,[31]等等。如果用数学上的映射规则来表述的话,法律适用过程就是从法律关系集到法律条文集即法典的一个单射过程,映射的规则f就是最密切联系原则。在这个映射平台上,法律适用就是适用与案件或讲法律关系最相匹配的法条,或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时类推适用最类似法条的过程。在国内法律适用案件或环节,最密切联系原则就是“最匹配”或“最类似”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缘何可以成为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又凭何可以扩张成法律适用的本质理论?这在符号化的形式而上学中是缺乏深度理论洞见的,这归咎于在萨维尼实现国际私法理论180度转变将法律适用建立在法律关系分析之上之后后世的国际私法学者就把抓住法律效力的冲突法最初理论——法则区别说从理论田野中完全地彻底荒废了。之所以形成最密切联系原则,还要从法律效力的原点作根本的解释。国家颁布的法律不同于一般的规则,其具有属地属人效力,要对国境内的人事物及境外的国民产生强制约束力与调整力以形成法律秩序。正是法律效力把一定法律与法律关系联系起来,最密切联系原则才具有可能,也正是建筑在法律效力基础上,最密切联系原则方具备成为法律适用理论原则的最根本的内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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