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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民法典的适用/林智明(7)
就原则的冲突与适用,英国学者阿列克西(Robert Alexy)作了深入的研究,提出著名的“重力公式”,笔者认为可以在涉外法律选择中对“重力中心地”加以具体操作化。以下加以简单的介绍。[34]
阿列克西认为可通过估计衡量的方法对原则的受侵害程度加以“轻、中、重”不同程度可以用“1,2,3”这样的算数来赋值,对两个冲突的原则P1与P2,用I表示受到损害,“IP1C”表示原则P1在C案中受到的损害。同样,用W表示被满足,“WP2C”表示原则P2在C案中得到满足。为实行计算,先将“WP2C”修正为“IP2C”。然后根据受侵害程度加以“轻、中、重”不同程度对“IP1C”、 “WP2C”进行运算,得出以下公式:
(1)差公式。用数学公式表示为:G1,2=I1-I2。具体运算有九种结果,存在P1>P2,P2>P1,P1=P2三种情况;
(2)商公式。用数学公式表示为:G1,2=I1/I2。具体运算也有九种结果,存在P1>P2,P2>P1,P1=P2三种情况;
根据以上运算结果,在P1>P2,P2>P1的场合是可以决定原则的适用的,可以依照适用P1或P1原则选择对应的联结点,适用该联结点所在的地域法,该法就是该案的最密切联系地法。在P1=P2的场合,两个原则同等重要,这对国际私法立法的影响是,如果两个原则都需要适用则制定重叠性冲突规范,如果不需要同时适用则制定选择性冲突规范。通过阿列克西的重力中心的衡量公式,最密切联系原则得以较完满地对选择性冲突规范作包容性解释。
例如,越南某公司为投资兴建越南某国家项目与中国防城港某贸易公司、中国徐州某锅炉厂签订合同,约定越南公司向防城港公司向购买锅炉指定由徐州厂供货,防城港公司与徐州厂另签订购买锅炉合同。后防城港公司与徐州厂发生争议,徐州厂起诉要求解除其与防城港公司签订的购买合同,就是否追加越南公司为第三人发生诉讼争议。本案法律适用涉及到特别利益与政策,中国方面要保护国有企业不导致破产,越南方面要扶持国家项目,发生了利益冲突。笔者运用重力公式予以分析,若解除防城港公司与徐州厂的购买锅炉合同徐州公司经济利益就得到保护,不解除则虽损害其经济利益有破产危险但也不会因终止一项交易就必然发生破产,故评估徐州锅炉厂受损害程度为“轻”赋值1;如不追加越南公司为第三人就解除锅炉购买合同,越南公司得不到锅炉,其投资的越南国家项目就会失败,损害程度为“重”赋值为3。利用差或商公式,都得出保护越南国家项目利益比保护国有企业免于破产要重要,因此应追加越南方作为第三人以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综合保护涉案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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