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密切联系原则与民法典的适用/林智明(8)
3、质与量结合分析法
在“鲁宾案”、“奥廷案”运用计算联结点聚集的加法原则之后,美国纽约州在后来的案件中认为其过于机械简单而予以抛弃。我国学界也有观点认为不能片面重视“联结点的数量”认为“联结点的质量及重要程度”也很重要。[35]李双元教授提到1954年Assunzione案,一法国商人租用意大利船舶从敦刻尔克装运谷物去威尼斯而发生合同争议,虽合同与法国及意大利有联系,但法院从联结点的本质意义上认为租船人在那不勒斯用意大利货币支付运费与滞期费才有决定意义,因而适用意大利法。[36]我国最高法院在2010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颁行后也推崇质与量结合分析法。[37]笔者认为,在以下两种场合需要运用质与量结合分析法:
(1)联结点之间对涉外法律关系的重要程度有明显差别。这时候先运用加法原则计算联结点密切情况,再对联结点分布的各情况运用重力公式对重要程度加以评估、赋值及运算。
(2)冲突原则同等重要。即前述计算后发生P1=P2,在司法过程中遇到这种情况时,再运用加法原则,计算P1、P2各指向法域法的联结点密集情况,以联结点最密集者为最密切联系地法。
(二)国内法律适用模型
在选择地域或国别法之后,涉外法律适用就转化为国内法律适用,在这环节涉外案件与国内案件的法律适用就大体相同了。国内法律适用模型,从法律逻辑上讲主要是“司法三段论”的流程。[38]尽管法理学界对法律适用以及法律发现作了不少的研究,但在法律漏洞填补方面做了过多的努力,司法三段论的地位至今难以撼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特别是民法典编纂完毕之后,法律的漏洞造成的疑难案件毕竟只会是少数。
根据司法三段论,法律规则都是由行为模式与构成S以及法律后果T构成的,该规则P可表述为“如果实现事实构成S,则后果T”,事实构成S的要件为m1,m2,m3…mn。对案件C,如果其事实组成完全具备m1,m2,m3…mn,即C映射向S,则C适用T后果。与案件C事实构成最匹配联系的是事实构成S,因此,案件C的最密切联系法就是规则P。在缺乏相应法律规定的场合则适用类推原则。对案件C,如果其事实组成具备m1,m2,m3…mn-1,k, 那么其与事实构成S的要件m1,m2,m3…mn最类似,则即C映射向S,C也适用T后果,从而规则
P就适用于C案。
司法三段论的运用依赖于以下三种方法:
1、涵摄。又称“归摄”(Subsumption),意思是“置于······之下”。国外逻辑学者称之为“司法归类活动(act of juridical subsumption)。[39]这实质上是国际私法的“识别”或讲“定性”行为。这主要使用演绎推论的方法,先对案件C的事实构成进行认定与分析成各组成部份m1,m2,m3…mn,再对照法律条文的行为模式,在法典中找到行为事实构成为S(m1,m2,m3…mn)的法条,遂推论适用该条的法律后果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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