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法律意见书之法律思辨/孔庆余(10)
(2)资格准入。我国对从事法律职业有严格的准入制度,并且在努力推进法律职业化的队伍建设,规定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公证人应当通过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才能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专家论证是法律服务市场的一个新兴产业,参与论证的专家、学者、博士等大多具有教授、副教授等高级职称,是否也应当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法律对此并无规定。笔者认为,为促进法律服务市场的有序化、规范化,避免出现管理上的混乱,参与论证的专家、学者等也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否则,其出具的专家意见书不具有法律效力。
(3)制作程序。提供法律论证服务的单位应当将从事法律服务的专家、学者名单告知委托人,委托人可以自主挑选名单中的人员或者委托该单位指定,但事前不得单独会见其中人员征求意见。论证会的组成人员应不少于3人,并且应当是单数。委托人提交的材料应限于向法庭提交的有关的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和鉴定材料等。在专家、学者举行论证会时,委托人可以到现场参与、陈述案件事实、阐述自己对法律问题的疑难症结或者困惑,但在专家、学者做出结论性意见时,委托人则不得参与,这是由专家论证的性质决定的,并防止受到委托人个人倾向性意见的诱导。结论性意见的做出,应当按照无记名投票、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与会的专家、学者评议、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也应当附在意见书的后面一并写明,以求客观、公正并备以后法院参考。如果当事人准备将其提交法庭,还应当将该专家意见书进行公证,以确保专家意见书的本来面目而不被篡改。不经过法定程序制作的专家意见书,没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也不可能被法庭采信。
(4)采纳告知。由于专家意见书是由一方当事人向法庭提交的,外观上给人以单方性、倾向性的表征,因而,如果法院认为专家意见书是正确的,在决定采纳前,应当告知相对方(相对方也有申请举行专家论证会、提交专家意见书的权利),并给予其辩驳的机会,使控、辩双方进行充分的辩论,从而确保专家意见书的正当性和合法性,最后由法院根据法庭辩论的结果决定是否采信。
最后,我们应当承认,专家意见书是在我国目前司法的软、硬环境皆不尽如人意的情况下的产物,从目前以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来看,尚具有积极的实践意义和相对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我国司法的软、硬环境的优化以及法治化程度的提高,随着法官素质、法官职业化、法官独立性得到大幅度提升等等,笔者相信,专家意见书最终可能会退出历史的舞台。
(本文发表于《律师与法制》20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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