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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法律意见书之法律思辨/孔庆余(11)
附: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学院研究生院02法学硕士1班(邮编20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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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早的专家论证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末浙江戴晓忠涉嫌投机倒把罪一案。个体户戴晓忠因为搞技术转让被杭州市检察院以科技投机倒把罪逮捕并提起公诉。承接该案的中国政法大学律师事务所组织了刑法、民法等各方面的专家进行了讨论,虽然没有形成专家意见书,但是专家们把意见都融合到律师的辩护词中。经过7天的开庭审理,戴晓忠被宣布无罪释放。
〔2〕2002年5月20日,原华夏银行行长段晓兴被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没收个人财产8万元。一审判决后,段不服,于5月24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段的辩护律师田文昌于5月31日和6月23日邀请刑事诉讼法及刑法学界的在京部分专家,对该案进行了专案论证。在审阅了全部案件卷宗复印件后,与会刑事诉讼法专家对该案提出了两点异议:第一,认为“被告人收受5万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的证据明显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第二,指出一审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开庭审理时关键证人未能应被告要求出庭作证,“限制了被告人当庭质证的法定诉讼权利,不利于查明案情。就一审法院现有的判决结果来看,已经影响了公正审判”。2003年1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段晓兴涉嫌受贿案作出终审判决:轻微罪,免予刑事处罚。参见2003年10月9日《南方都市报》。
〔3〕2002年4月17日,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以被告人刘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实行并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多项罪名),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刘涌不服,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该案的辩护律师田文昌在北京组织了14名国内知名的刑法学家和刑事诉讼法专家进行论证,并形成了对刘涌有利的《沈阳刘涌涉黑案专家意见书》。田文昌将此论证意见书提交给辽宁省高院。其中该意见书说:“与会专家听取了律师的介绍并查阅了公诉人提交的证据,一致认为:本案的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并且认为本案可能存在刑讯逼供问题。2003年 8月11日,辽宁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以“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存在刑讯逼供情况”和“鉴于其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为由,对刘涌所犯故意伤害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刘涌所犯其他各罪,维持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8日作出再审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刘涌一案提起再审。并于同年12月22日上午对刘涌案经再审后作出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其所犯其他各罪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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