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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法律意见书之法律思辨/孔庆余(7)
然而在我国,由于诉讼构造的非均衡状态,造就了在公诉案件中,控辩双方的法律地位实际上处于严重的非均衡状态,表现为“一边倒”的倾向,法院或法官难以独立地、超然地作出裁判而是较多地倾向于公诉方的意见,而对辩护方的意见缺少应有的注意。由于辩护方拥有的信息量及调查取证手段的严重不对称,预测到对自己的不利后果,于是其战略行为发生改变,转而引入诉讼程序之外的第三方力量如法学专家、学者等强化本方论点,力求改变这种非均衡状态,以实现本方利益最大化。
在律师出具经过一些学术权威论证的专家意见书之后,不仅对法官甚至对公诉人都会产生某种微妙的心理影响:法官在作出裁判时会更加谨慎;公诉人也会面临较大的压力,甚至动摇其自信心,在制作公诉词时不得不多费思量。
这样,法官的立场就会出现某种微妙的变化:既要充分考虑公诉方的意见,也不能不注意吸收专家意见书中的合理成分,否则,裁判结果与专家意见书反差太大,既可能承担法律责任,也容易招致社会舆论的批评。〔2〕较为可能的、稳妥的办法是:有限吸纳控、辩双方的意见,“各打五十大板”。当然,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这种结果不会出现。由此可见,在我国司法不独立、司法的软、硬环境有待改善的现状下,专家意见书能从某种程度上改变控辩双方力量的失衡状态,从而使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曲折地、艰难地得以实现。
四、专家意见书之功能
通过以上多视角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专家意见书具有以下功能:
1、客观上弥补辩护能力之不足,延展、强化辩护职能。
如前分析,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仍然属于职权主义模式甚至是超职权主义模式,辩护职能天然弱小,导致实践中律师的辩护意见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采纳,专家意见书的出现在客观上能从某种程度上缓解这一状况,使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得到应有的关注,彰显辩护职能。
2、为法官审判提供参考意见,促进司法公正。
应当承认,在我国法官法律专业素质和司法职业道德整体上不高、在离实现司法公正应有的水准差距甚远的情况下,专家意见书有助于法官公正审理案件,使判决结果更为合理。在司法腐败现实存在的情况下,专家意见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抗司法腐败。当一个腐败的法官试图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时,如果绝对地无视专家意见的存在,其裁判结论和专家意见完全背道而驰,其腐败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就会增大,其恣意裁判的行为就会有些收敛。
3、慰藉当事人的心理,排解、释放其心中对司法的不信任感。
应当看到,在司法的社会公信力不高的情况下,专家意见书还是存在现实需求与广阔的社会效应的。在当前司法运行的环境欠佳的客观情况下,在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存在立法的滞后性、司法解释多且存在前后不一致以及法律适用的复杂性、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当事人或律师转而求助于法律专家、学者,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他们的一种心灵寄托,渴望通过这种方式扭转不利的诉讼局面,使其对司法的不信任、不满通过专家论证得以排解与渲泄,防止造成当事人与政府之间的极端对立。这也凸显法学的兴起、繁荣,而法学的繁荣恰恰是社会文明、繁荣的重要标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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