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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法律意见书之法律思辨/孔庆余(8)
五、专家意见书之完善
从刘涌案折射出民众的法律观念还只是停留在还比较肤浅的“善”与“恶”的道德层面上,而未建立在“法”与“非法”的法治基础上,程序正义的法律信仰远未形成,以至于“恨屋及乌”——将对犯罪的仇恨一同泼向辩护律师以及法学家,有些人还要求取消专家法律论证会、追究参与论证的专家的法律责任。这显然是激情战胜了理性,没有认识到在我国辩护职能天然弱小而追诉职能过于强大的法制背景下,在法官、检察官等司法人员的法律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与实现司法公正的要求尚存在相当的差距的客观背景下,在司法难以独立并且尚未做到司法真正公开、司法腐败现象还严重存在、司法运行环境亟待优化的现实背景下,法律意见书有其相对的合理性,有其积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如上所述,专家意见书具有延展、强化辩护职能、促进司法公正、释放、排解当事人对司法的不信任感等功能。但是,专家意见书功能的充分发挥,有一个前提,即其结论性意见应当客观、公正、中立、中肯,专家、学者应当在中立、谨慎、自律的情况下做出结论性意见,专家、学者必须保留自己独立人格和学术品格,不能无原则地一味迁就当事人或者律师的观点。否则,专家意见书就有可能失去其本来的面目而异化为干扰司法机关办案的工具。为保证专家意见书的客观、公正,以保证其功能的最大释放,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规范:
1、形式上的规范
如前分析,专家、学者在诉讼中与案件无任何法律关系,因而并没有法律地位,专家意见书不具有诉讼证据能力,当事人或律师不得将其单独、另行提交法庭,对于将其单独另行提交法庭的,除非有法律规定,经由一方当事人申请或者同意并且经人民法院同意或者批准可以提交,否则,法庭应不予接受。但是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当事人或者律师将其体现在辩护词或者代理词中或者将其作为补充意见、辅助意见的,则法庭应当予以接受,因为这时专家、学者的意见已经不再是专家、学者作为案外人的个人意见,而已经有机融入当事人、律师辩护词或者代理词中,成为辩护词或者代理词的一部分。以这种方式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对于人民法院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对于意见书中提出的合法、合理、中肯的意见,法庭应当依法采纳。
从实践中看,参与论证的一般是法学界的顶级专家,如《中法网专家论证服务章程》指出,专家系指法律理论界、实务界的教授、副教授和博士。为避免专家的声望、地位、学识等对承办案件的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影响,当事人或者律师在辩护词或者代理词中应当将参与论证的专家隐名,但可以在经过公证后将专家名单密封一并提交法庭,由法庭根据案件的进展程度自主决定是否需要拆封、查看名单。在法庭认为意见书存在疑义或者意见不明确,必要时,可以要求参与论证的专家以专家辅助人的名义出庭接受调查、询问,有关的专家、学者应当出庭接受调查、询问,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其意见将不会被法庭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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