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法律意见书之法律思辨/孔庆余(9)
2、内容上的规范
从司法实践中专家意见书包含的内容上看,既对案件事实又对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例如从浙江省高院政策研究室收集到的21份法律意见书中,单纯就某个案件中抽象出来的法律问题发表专家意见的仅3份,其余18份均涉及对事实的评判。笔者认为,如果法律允许专家意见书另行提交法庭,专家意见书就只能对案件中的法律适用发表意见,而不得对如何认定事实发表意见,这是由专家或者学者的特殊身份所决定的,因为其既非案件的当事人,又非案件的侦查人员,因此无权对案件事实发表意见。
但是,如果专家意见书是融合在辩护词中的,则既可以对法律适用也可以对事实认定发表意见,因为它已经有机成为辩护词的一部分,这是由辩护词的法律地位所决定的。事实上,如果只允许对法律适用提出意见而禁止对事实认定发表看法,专家意见书也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水之源,专家论证就会失去其生存的土壤,因为认定事实是法律适用的前提。
专家意见书内容是否客观、公正,不仅取决于专家论证时是否能做到中立、保留自己的独立人格和学术品格,还取决于当事人以及律师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全面,在此基础上得出的结论才可能是客观的、公正的(当然,如果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真实,论证也就失去了意义,也不可能为法院所采信)。实践中,专家的意见只对当事人以及律师提供的证据材料负责任。目前法律并未规定参与论证的专家作出不当内容时的法律责任。从理论上说,律师应享有庭审言论豁免权,即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举证、质证意见和辩护、代理及辩论言论受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一般不得因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举证、质证意见,或辩护、代理及辩论言论而追究律师诽谤或包庇等民事、刑事法律责任。〔1〕这种权利也应当延及专家意见书。但是对于如果专家故意歪曲事实和法律企图干扰法院依法独立审判的,应当依法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
3、程序上的规范
在我国,专家论证还是新生事物,尚缺少程序规范。目前,专家论证会的召开大多在没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自主召开的:专家组成人员的挑选、案件材料的提供、专家成员的报酬等常常是在辩护律师的组织下完成的。在外观上给人以律师“操纵”专家意见书形成的表征,即使专家在事实上是十分谨慎的、中立的。因而,有必要从程序上对专家意见书的出制作加以规范。
(1)专家意见书的收费。有观点认为:专家论证不应该收受财物,因为如果专家收受当事人的财物,就极容易为其所用,就难免有"权钱交易"的嫌疑,专家意见书也即失去公正性。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失偏颇,专家论证本身也是一种劳动,是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形式,因而这种服务应当是有偿的,只要当事人协商一致,遵守有关的法律程序,不违反法律规定,都是合法的、允许的,这也是知识经济、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同时要规范这种法律服务方式,防止有的专家、学者“借机敛财”,漫天要价,过度侵害委托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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