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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法》适用对策解析/徐凤林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的法律制度;根植于“息诉止讼”的中国传统文化,由我国人民独创的化解矛盾、消除纠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人民调解法》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完善调解制度,规范调解活动,解决民间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系统、完备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规范。
近日,笔者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深入思考,体会及对策如下,供同仁商榷。
对策一、加大《人民调解法》宣传力度,提高人民调解影响力和社会认知度
要深刻认识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法》是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规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恪守“五个坚持”(1、坚持党建引领;2、坚持人民主体;3、坚持“三治融合”;4、坚持“四化并举”;5坚持共建共享)原则,广泛宣传“枫桥经验”和《人民调解法》,营造浓厚的学法氛围,提高人民调解的影响力和认知度,引导当事人主动、自愿地选择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要围绕创建平安蛟河,发挥人民调解主动灵活、广泛便利、高效优势,依托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明法析理,止讼息争,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营造推动振兴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对策二、加大创新社会治理力度,完善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要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落实人民调解网格化布局,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建立市、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站、服务室,整合调解资源,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合力,努力构建“大调解”体系。要开展调委会规范化建设,调整、充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强化对各级调解委员会的指导,抓好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站)建设,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大调解机制,为社会矛盾纠纷提供常态、高效、便捷、权威的化解渠道。要认真落实省高院与司法厅《关于共建“百姓说事、法官说法”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整合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工作资源,发挥法院社会功能,强化对调解纠纷的业务指导,建立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快速通道,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实现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快立快审,打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最后一公里”。要抓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开发区、旅游区、集贸市场等区域性调解组织,抓好消费者权益关系、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室规范化建设,推进人民调解专业化进程,及时、高效化解医疗、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要借助智慧法院电子网络平台,开通人民调解热线,实施网上调解,指导当事人网上立案、远程开庭,实现网上互动、调解、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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