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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践行和发展“枫桥经验”刍议/徐凤林
20世纪60年代初,诸暨市枫桥镇在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中创造“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1963年11月,毛泽东同志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枫桥经验”成为全国政法战线的一面旗帜。2003年11月,时任省委书记习近平在浙江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枫桥经验”40周年大会上明确提出,要牢固树立“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的政治意识,珍惜“枫桥经验”,推广创新“枫桥经验”,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进入新时代,习近平近总书记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50年前,浙江枫桥干部群众创造了“依靠群众就地化解矛盾”的“枫桥经验”,并根据形势变化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成为全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2018年11月,纪念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55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发展“枫桥经验”15周年大会在浙江绍兴举行。会议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重要指示精神,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战略高度,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提高新形势下群众工作能力和水平,解决好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56年来,“枫桥经验”历久弥新、经久不衰,成为我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光辉旗帜。
笔者结合工作实践,通过学习习近平近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对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了深入思考,提出观点如下,供同仁商榷。
一、提升政治站位,继承和发展“枫桥经验”
深刻理解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被国际社会誉为“东方经验”的法律制度;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人民调解法》是全面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律,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精髓,标志着人民调解工作实现了有法可依,步入了规范化、法治化的发展轨道。围绕创建平安蛟河,依托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发挥人民调解主动灵活、广泛便利、高效经济优势,明确调解范围,畅通调解渠道,完善制度机制,强化保障措施,深入宣传《人民调解法》,坚持调解自愿、便民高效、创新发展原则,依法、公正、高效化解矛盾纠纷,提升人民调解社会影响力和认知度,提高人民调解公信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确保全市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二、创新社会治理体系,构建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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