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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践行和发展“枫桥经验”刍议/徐凤林(2)
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落实党委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模式,健全市、乡、村三级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整合调解资源,形成高效、联动、便捷的综合调处合力,加强市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服务站、服务室)建设,构建网格化布局的“大调解”格局。开展调委会规范化建设,调整充实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加强对调解委员会的指导,强化法院对调解纠纷的业务指导,抓好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站)建设,健全各项调解工作制度,落实矛盾纠纷化解责任制,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工作体系,建立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完善诉源治理机制,为社会矛盾纠纷提供常态、高效、便捷、权威的化解渠道。抓好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消费者权益关系、劳动关系、医患关系、物业管理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室规范化建设,推进人民调解专业化进程,及时高效化解医疗、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纠纷。开通人民调解热线,借助智慧法院平台,指导当事人网上立案,网上调解,实现网上互动、调解、答疑。
三、加大人民调解力度,最大限度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认真落实省高院与省司法厅《关于共建“百姓说事、法官说法”基层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大力推广“六六议事堂”调解方式,开展律师进社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村屯等活动,加强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基础,建设“法治蛟河”。发挥人民调解三大(宣传教育、预防、调处)功能,综合运用以防为主、调防结合、多措并举、协同作战的方法,坚持平等自愿,合法合理,尊重当事人权利的调解原则,以人民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后盾,积极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搞好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的转化衔接,落实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提高人民调解的法律效力和履约率。强化“三所、两员”(司法所、派出所、法律服务所;调解员、陪审员)多元化调解力度,扩大受案范围,拓宽调解领域,做好诉前调解,抓好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和司法调解“最后一道防线”有效衔接,消存量、抑增量,全力化解重大疑难纠纷,实现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良性互动。注重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互联网等现代技术手段,加强矛盾纠纷化解信息平台建设,实现信息采集一体化、资源共享集成化和情报分析智能化,确保“大调解”体系常态、高效、协调运转。
四、加强调委会建设,提升人民调解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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