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民法典》合同编之“保证合同”一章的十二项重大变化/陈召利(2)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担保法》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通过对比可知,《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和第六百八十二条吸收了《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均规定“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否定了《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确认了独立保证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约定无效。
2. 新增单方保证的法律规则。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担保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二十二条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
通过对比可知,《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吸收了《担保法》第九十三条和《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并予以整合完善。但是,令人遗憾的是,《民法典》未能吸收《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有益做法,该情形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不排除未来列入《民法典》的司法解释之中。
3. 改变保证方式的默认推定规则。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总共9页
[1] 2
[3] [4] [5] [6] [7] [8] [9]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