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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纠纷“八大怪像”举要/王礼仁(5)
本案双方并非亲子关系之争,不应采取亲子鉴定方法解决。亲子鉴定主要解决血缘关系,用于辨别婚姻关系是否存在或是否有效,不仅浪费鉴定费和时间,而且根本不能解决问题。同时,假如婚后没有子女或子女属于婚外生育,又该如何认定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或是否有效?能否以此认定双方不存在婚姻关系或婚姻无效?因而,采取亲子鉴定这种奇葩笨拙的方式并不能解决婚姻关系及其效力。
所谓“八大怪象”,只是概括在处理婚姻登记纠纷中的一些主要情形或典型形态而已,实际上何止八大怪,十大怪也不止。还有诸如“一字之错毁婚姻”(姓名中一个字错误婚姻被撤销);“嫂子叔子闹离婚”(哥哥使用弟弟身份结婚嫂子不能离婚时与叔子离婚);妹妹离婚姐起诉(妹妹使用姐姐身份结婚不能离婚时,姐姐为了帮助妹妹起诉撤销婚姻)等怪象,可谓千奇百怪,限于篇幅,不一一列举。
摘录《婚姻纠纷中的“哥德巴赫猜想”》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1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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