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纠纷中的“一卡二慢三乱”举要/王礼仁(2)
2020年6月9日,王芳诉修水县婚姻登记处案一审开庭。澎湃新闻24日从法院获悉,法院正在比对婚姻登记中的指纹、笔迹与王芳本人的,判断其身份是否被冒用。
“我已怀孕五六个月,如果案子拖下去,结婚证办不出来,可能影响孩子办准生证。”2020年6月24日,王芳告诉澎湃新闻,“冒用我身份的女子也一直没能确认,我怕还有隐患。”
又如2020年4月1日广西27的李女士和男朋友一起到博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时被告知,他们不能登记结婚,原因是2015年6月3日李女士在河北省邯郸市磁县民政局和一位叫史某某的男子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李女士回忆自己身份证曾丢失。李女士将自己没有与史某某结婚的情况向河北省磁县民政局电话反映,要求其处理。4月7日华商报记者采访了邯郸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相关人员。该工作人员介绍,当事人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拿自己的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法院出具一份司法建议书,证明本人没有到过婚姻登记地,没有办理过婚姻登记,之后到婚姻登记地所在的民政部门寻求帮助。婚姻登记地所在的民政部门会依据司法建议书为当事人在婚姻登记系统里做备注,这样,已登记的信息就是无效的,当事人就可以重新进行登记。也有律师建议走行政诉讼程序解决。 这类纠纷法院没有出具司法建议书的权力和义务,行政诉讼也不适用此类纠纷。这两种方法显然难以有效解决李女士的结婚问题。
此类案件还有:当阳市一女子身份证被人冒领结婚证,奔波4年不能结婚, 河南驻马店的尚俊俊5次被结婚多年奔波无法解决, 贵州代女士被结婚无法解决,引起多家媒体关注与呼吁。 福建陈女士无法登记结婚,为了不耽误事前选定结婚佳期,先举行婚礼,但婚后怀孕8个月仍然无法结婚; 等等。
2.“乱”,就是实体处理乱。由于行政程序的功能不适用婚姻效力纠纷,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不胜任民事婚姻效力案件,导致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混乱。诸如跨地区登记结婚、代理婚姻登记、使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姓名登记错误、一代与二代身份证不一致等等,一般都以登记不合法撤销。更有“女儿出嫁了,父母被判未到婚龄结婚无效”; 甚至还有非法定上班期间办理的婚姻登记,也险被撤销,辛亏超过了起诉期限。男方是某市统战部处级干部,1992年登记结婚,2016年双方感情破裂,男方想解脱婚姻关系,女方也同意协议离婚。但男方却不想承认这段婚姻,他查找到当年的结婚档案,并翻日历知晓这天是非工作日,于是以这个理由申请撤销婚姻。因为《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174号)第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第7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如遇特殊情况,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调整工作日的权限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没有职权调整(从法律角度看有乱作为之嫌),没有更好的理由反驳。民政部门最后以其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抗辩才没有输官司。试想:如果不是超过起诉期限,以登记行为违法作为判断标准,上述婚姻则难逃撤销厄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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