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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纠纷中的“一卡二慢三乱”举要/王礼仁(3)
3.“慢”,是指案件处理进程慢。从离婚诉讼中驳回起诉或动员撤诉,然后到民政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再到行政诉讼,最后又回到民事离婚或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案件在民事与行政诉讼之间、民政机关与法院之间来回推磨,经过九道十八弯,一个简单的婚姻纠纷往往需要三五年。如达州女子梁兰因婚姻登记引起的梁兰与梁祝身份差异所导致的婚姻效力及其丈夫重婚认定,在民事诉讼、民政机关、行政诉讼之间来回奔波,从2011年到2017年,打了9次官司,尚无结果。 黑龙江省田女士的一起简单的登记婚姻效力案件,在民政机关与法院来回推磨,行政机关先后答复和决定17次、行政诉讼4次,从2013年到2018年历时五年才审结。
摘录《婚姻纠纷中的“哥德巴赫猜想”》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FullText.aspx?ArticleId=115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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