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照《公司法》变革组织形式后,中小股东有何对策?(下)/卢庆波律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照《公司法》变革组织形式后,中小股东有何对策?(下)
作者:卢庆波律师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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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外资企业法 公司法 股东 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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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站在C股东现有股权比例(25%)的视角,我们将如何应对组织形式的变革? 以下分情形进行分析,以供参考。
(一)在五年内维持现状,保证自己的管理权。即现有组织形式和组织架构在2025年1月1日前均可以不改变。法律依据:《外商投资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本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等。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法施行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外商投资法施行后5年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调整其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也可以继续保留原企业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自2025年1月1日起,对未依法调整组织形式、组织机构等并办理变更登记的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申请的其他登记事项,并将相关情形予以公示。
(二)如果A公司在2025年1月1日前想提前适用公司法的组织形式,或者到了2025年1月1日,A公司不得不适用公司法的组织形式,作为C股东,应如何应对?
1、C股东的不利因素分析如下:
(1)首先,先介绍有限公司的控制权:绝对控制权:占表决权股份67%。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占表决权股份34%主要依据是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于非重大事项,公司法对有限公司是没有规定多少表决权通过的,一般参照股份有限公司“过半数通过”。所以如果某股东股份为67%,大于三分之二,理论上可以通过任何股东决议;而如果某股东的股份为34%,大于三分之一,理论上可以阻止通过任何重大事项的股东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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