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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依照《公司法》变革组织形式后,中小股东有何对策?(下)/卢庆波律师(2)

(2)C股东股份上没有控制权。C股东目前股份为25%,没有公司法的绝对控制权,也没有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A股东为30%,D股东股份为45%,后二者也没有公司法的绝对控制权,只有D股东有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

2、应对措施:

(1)所谓控制权并不是绝对的,章程可以“变通”。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一款“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足可以见到立法者十分尊重股东自治:股东们可以在章程上规定“公司法上有规定之外”的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例如:章程上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五分之四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了以上重大事项外,C股东还可以增加我们认为重要的事项并增加通过比例。例如重大事项须五分之四以上通过,这等于C股东有一票否决权了。

(2)出资小并不代表表决权就小,章程可以变通。第四十二条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般情况下,股份多的股东话事权就大,但是章程可以规定“同股不同权”。在现实中,阿里巴巴、京东就是其中的代表:马云股份加上其团队股份只占10%多,但为何马云团队可以以小股份来控制公司?基本原理就是“同股份不同表决权”,如马云团队的一股可能相当于其他股份表决权的5倍或更大,这样马云团队的表决权可以高达80%或以上了,牢牢地控制了公司。京东的刘强东同样用这个方法去处理。这个方法在法律上是没有障碍的,但需要各股东充分信任执行团队才可行。

(3)假设C股东继续行使管理权且不改变“现状”的情形下,我们作出如下建议:

第一,保证C股东董事与之前一样人数。公司法上规定董事是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如果我们股份偏小,就无法保证董事与之前一样的人数,所以我们可以在章程上约定提名权:董事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A股东提名2人,C股东提名3人,D股东提名4人。股东会根据股东提名董事候选人,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股东提名的董事候选人无法通过的,继续提名,直至通过为止。

第二,保证C股东委派的董事担任董事长。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没有规定一定要董事会选举。这样我方可以在章程上规定,董事长由C股东在提名的董事中委派,副董事长2名,分别由B股东D股东在提名的董事中委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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