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次被结婚”行政诉讼案:硬伤法律为哪般!/王礼仁
“五次被结婚”行政诉讼案:硬伤法律为哪般!
王礼仁
【中文摘要】行政诉讼处理“五次被结婚”案件,不仅存在明显超过行政诉讼期限的法律硬伤,且有“将当事人过错视为婚姻登记机关过错”的“结果推定论”之嫌。同时,对婚姻登记中当事人的弄虚作假行为视为无效行政行为,将“被结婚者”作为婚姻当事人等,都大有检讨余地。“五次被结婚”案件完全可以通过民事程序或民政机关纠错程序的合法途径解决,选择硬性违法的行政诉讼程序解决,从法治要求和法治效果考察,可谓得不偿失。
【中文关键字】“五次被结婚”;行政诉讼;法律硬伤;得不偿失
【全文】
近日南通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五次被结婚”案件,判决确认原告尚某与第三人沈某某在如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婚姻登记无效,解决了尚某“五次被结婚”中的一次“被结婚”。
由于民事程序“懒政”,民政机关缺乏纠错机制,行政程序出手相救,为当事人解决问题,虽有积极意义,但从法治要求和法治效果考察,采取硬性违法途径解决,弊大于利。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10日,尚某与男友前往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时,被告知其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间,与五名男子分别在山东邹城、河北定州、河北围场、安徽阜阳、江苏如东登记结婚,故不能再办理结婚登记。尚某无奈之下,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以他人冒用其身份办理婚姻登记,致使其本人无法办理婚姻登记为由,要求包括如东县民政局在内的五地民政部门撤销其相关的婚姻登记信息。如东县民政局答复称其没有撤销权限,拒绝了原告的申请。后尚某诉至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要求撤销如东县民政局于2005年7月19日作出的其与沈某某的婚姻登记
2020年8月13日,南通开发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尚某诉如东县民政局行政登记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一起被他人冒名登记的案件,如东民政局将毫不知情的尚某登记为婚姻一方,婚姻登记重大、明显违法,系无效行政行为。且尚女士的“婚史”仍存于全国婚姻登记系统之中,该无效行为对尚女士的婚姻自主合法权益持续侵害,尚某向如东民政局申请撤销,如东民政局作为登记机关应当履行纠错义务,主动依法进行补救,而不能以没有职权为由放任该错误信息的存在,最终判决撤销被告如东县民政局拒绝纠错的答复,确认原告尚某与第三人沈某某在如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婚姻登记无效,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的错误婚姻登记信息予以删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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