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次被结婚”行政诉讼案:硬伤法律为哪般!/王礼仁(4)
须知,无效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行政违法的法律后果,不是当事人违法的法律后果。因而,只有婚姻登记机关存在重大、明显的严重违法行为,才能构成无效行政行为。但实践中在撤销婚姻登记或确认无效时,大多是采取“登记结果推定论”,凡是认为需要撤销婚姻登记或确认无效时,就认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或行政行为无效,根本没有考虑婚姻登记机关到底是否尽到了法定审查义务,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前所述,婚姻登记中95%以上的姻登记机关都尽到了法定形式审查义务,没有过错。即使有极少数婚姻登记机关存在过错的案件,也主要是疏于审查,没有发现当事人的弄虚作假行为,但其始作俑者还是当事人,当事人才是第一违法者或主要违法者。
“结果推定论”的最大缺陷在于:将当事人的过错视为婚姻登记机关的过错,由此导致了将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无效民事行为错误地认定为属于可撤销行政行为和无效行政行为。
常见的当事人存在有效事实婚姻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登记结婚(重婚);当事人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在公安机关办理身份证件或户口后,凭公安机关办理的身份证件进行婚姻登记;以及其它婚姻登记机关在法定形式审查中根本无法发现,没有任何过错的婚姻登记行为,都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无效行为。混淆了当事人的过错与婚姻登记机关的过错,进而混淆了民事违法行为、民事无效行为与行政违法行为和行政无效行为的界限。
同时,即使婚姻登记机关存在疏于审查的过错,影响民事登记效力(即婚姻效力)的还是当事人的民事违法行为,不是婚姻登记机关疏于审查或违法过错。如男方父亲通过关系代理为儿子和儿媳办理了婚姻登记。从婚姻登记程序上考察,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亲自到场,民政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可谓严重违法。但只要不违背双方当事人的结婚意愿,其婚姻仍然成立有效。相反,当事人为了购买房屋或迁移户口等需要,双方通谋的虚假结婚,婚姻登记机关没有过错,其婚姻则不成立或无效。这是民事登记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
婚姻登记属于民事登记。所谓民事登记,就是当事人就民事法律关系在国家法定登记机关进行备案注册登记。民事登记包括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婚姻登记等。域外有专门的民事登记法,我国澳门也有《民事登记法典》。无论是从域外民事登记法考察,还是从法理上考察,民事登记引起的民事法律关系争议,适用民事程序解决。而且如果硬要把婚姻登记行为认定为“行政行为”,登记行为是否有效也是由民事关系效力决定。就婚姻登记而言,婚姻关系有效则登记行为有效,婚姻关系无效则登记行为无效。如他人代理婚姻登记并不违反当事人结婚意愿,其婚姻关系成立有效,能以登记程序违法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吗?未到法定婚龄结婚者已经达到婚龄,能以违反结婚年龄认定行政行为无效吗?还有其他婚姻登记违法,但根据民事婚姻法(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关于婚姻效力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的婚姻,能以违反婚姻登记条例或其他行政法规认定为行政行为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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