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次被结婚”行政诉讼案:硬伤法律为哪般!/王礼仁(9)
四、本案诉讼路径和处理方式的价值判断与选择
1.从认定尚某与与沈某某的婚姻登记效力上考察,适用民事程序认定尚某与沈某某的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不仅比行政诉讼确认尚某与沈某某的婚姻登记无效更科学,而且可以避免超过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违反“硬伤”。
2.本案采取行政诉讼处理,本来可以直接以如东县民政局拒绝纠正错误登记信息的的不作为为诉讼标的,判决其纠错错误信息即可。
3.本案民政机关可以凭当事人的有效证据,直接纠正错误登记信息即可,没有必要进行诉讼。
如果打行政诉讼官司,当事人五次被他人使用身份登记结婚,需要打五次官司,不仅增加当事人负担,还会造成行政诉讼违法等多种弊端。
总之,本案本来可以采取科学的合法途径解决,结果选择了既不科学又存在违法“硬伤”途径和方式解决,实在可惜。
五、本案错误路径的原因分析与机制重构
本案诉讼路径和方式不当的主要原因在于婚姻法解释三关闭民事程序处理婚姻登记纠纷之门以民政机关对婚姻登记错误缺乏换证纠错机制。因而,当务之急是修改婚姻法解释三,建立民政机关对婚姻登记错误换证纠错机制。
同时,要加强理论研究,澄清行政诉讼处理婚姻登记纠纷的大量误区,为废除行政诉讼处理婚姻登记纠纷删除理论障碍。比如,目前对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的错误不能发现,把大量婚姻登记行政诉讼的错误案例作为典型案例(我曾写过多篇评析),[6]以错误案例说明行政诉讼可以解决婚姻登记效力纠纷,由此造成了法学理论和司法上的混乱。
行政程序的功能与婚姻登记效力纠纷不匹配,犹如方枘圆凿;行政程序不适用婚姻登记效力纠纷是癌症性的,无法修改法律治愈。对此,我在多篇文章中有论述。此不赘述。
目前要在修改婚姻法解释三的基础上,根据婚姻登记纠纷的不同性质和不同执法机构的不同职能配置相应的执法权力与手段。即婚姻登记中的违法侵权行政案件通过行政程序解决;婚姻登记中的信息错误由民政机关通过换证纠错途径解决;婚姻登记引起的婚姻成立与不成立、有效与无效民事争议案件由民事程序解决。只要三条路径畅通无阻,各个机构职责相配,各司其职,婚姻登记纠纷中的任何难题都会迎刃而解。具体见《婚姻登记纠纷中的“哥德巴赫猜想”》等文章。
【作者简介】
王礼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学会理事,担任婚姻家庭合议庭审判长15年的三级高级法官。
【参考文献】
[1]南通网:《女子状告如东县民政局一审胜诉,领证时,发现自己“被结婚”5次》,原文链接:http://m.zgnt.net/content/2020-08/16/content_302036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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