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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民法典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徐凤林(2)
二、民法典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重要作用
作用一:恪守私法自治精神,平等保护公私财产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核心在于法治化。民法学界有句谚语:有恒产者有恒心。民法作为“民权保障之母”,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政府取信于民的基础、企业发展的保障、个人安身立命的护身符。振兴经济发展必须用民法制度调整关系、维护秩序、提供基本法律遵循。民法典确立的各项规则是依法保护公私产权、平等对待市场主体、增强商业活动信心和积极性的有效手段,是健康营商环境的重要指标。弘扬“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民法精神,平等保护公私财产,确保市场公平交易最直接的体现是恪守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履约践诺的私法自治原则,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实现经济公平、高效、可持续发展目标任务。通过颁布实施民法典,构建完整的私权保护体系,改善营商环境,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用二:培养契约精神,维护公平交易和自由竞争秩序
民为邦本,法系根基。契约自由、契约平等、契约诚信是建立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遵循的法治理念,只有充分发挥民法典在保障私权与规范公权方面的功能,才能有效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振市场主体投资兴业信心。民法典在法律层面全面规制了市场主体行为,维护了市场经济中的契约精神,确认了各类民商事活动的基本遵循,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坚守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培养契约精神,开展公平交易,构建公开透明、产权明晰、责权明确、平等竞争的市场体系,有助于营造法治化、规范化的营商环境,有助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作用三:构建诚信体系,确保市场主体诚信守诺、信用良好
人无信则不立,商无信则不兴。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公序良俗、绿色是我国民法典基本原则,也是各类市场主体必须严格遵守的交易规则。构建社会诚信体系是新时代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是增强公民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的重要举措。优化营商环境必须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构建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强化诚信宣传,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诚信文化内化为人们的精神追求,外化为人们的自觉行动,让诚实守信成为公民的认同和行为习惯。强化诚信教育,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学习、示范、教育格局,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使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强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建设,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教育和引导市场主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营造尊商、重商、安商、扶商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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