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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中的“哥德巴赫猜想”/王礼仁(10)
三是没有对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不同功能的优劣进行比较研究。婚姻登记中的婚姻效力纠纷属于民事纠纷,民事程序的功能解决婚姻效力纠纷具有科学性与优越性。放弃民事程序去探索行政程序不仅是舍本逐末,舍易求难的南辕北辙,更是如同探索“开水养鱼”,【31】浪费资源。行政程序的功能根本无法解决婚姻效力,适用行政程序解决婚姻效力是“牝鸡司晨”,无法完成其诉讼使命。由于法学理论的研究方法不对,【32】无法发现现行制度和司法之错误,始终没有找到也根本无法找到破解婚姻登记纠纷困境的正确方案。比如行政案件起诉期限不适用婚姻效力,案件无法进入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怎么审理?怎么判决?又如婚姻登记中民政机关大多没有过错,这些案件怎么能够成为行政诉讼案件?民政机关怎么能成为被告?更为重要的是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判断标准与婚姻效力的基本属性不匹配,犹如“方枘圆凿”,行政诉讼规则难有适用条件。至于主张在行政诉讼中适用民事规则判决,不仅会造成程序与实体“两张皮”(行政程序与民事规则)的分离现象,而且按照民事规则判决,大部分程序违法婚姻有效,可以在离婚诉讼中直接确认,没有必要将一个案件变为两个案件,使当事人在行政与民事之间来回推磨。
总之,在没有弄清行政程序的功能是否适用婚姻效力的前提下,在没有对婚姻登记纠纷的性质进行具体考察时,去研究行政程序如何处理婚姻效力纠纷,则是管中窥豹。但由于学者们并没有察觉这一问题,主张适用行政程序解决婚姻登记效力纠纷的观点一直占据统治地位,并直接影响立法与司法,目前适用行政程序解决登记婚姻效力纠纷成为常态。但行政程序不适用婚姻效力纠纷的本质不会改变,探讨适用行政程序解决解决婚姻效力的方案根本行不通,婚姻登记纠纷处理“难”与“乱”的现象无法扭转,这种客观现实已充分证明在行政诉讼中无法找到解决婚姻登记效力纠纷的出路,任何自圆其说的理论都是纸上谈兵。

三、破解婚姻登记纠纷“难”与“乱”之方略

治理婚姻登记纠纷“难”与“乱”如同治病,只有看准病,才能用对药。目前之所无法找到解决婚姻登记纠纷的有效方法,主要在于法学理论研究方法错误,没有发现真正“病”之所在,不能“对症下药”。婚姻登记纠纷的“难”与“乱”之“病因”在于行政程序的功能与婚姻效力不匹配,行政程序的功能不适用婚姻效力。“病根”则在于没有弄清婚姻登记纠纷存在三种不同性质的纠纷,错误地将婚姻效力纠纷与换证纠错纠纷都作为行政案件处理。因而,要解决婚姻登记纠纷的“难”与“乱”需要标本兼治。治标则需要废除登记婚姻效力纠纷适用行政程序解决的相关规定,截断婚姻效力行政程序之路。治本就是根据婚姻登记中三种不同纠纷性质,建立与之相匹配的科学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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