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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中的“哥德巴赫猜想”/王礼仁(15)
2.要善于适用合并审理。一是在离婚诉讼中发生婚姻效力争议时,不能拒绝对离婚或婚姻效力的审理,要善于适用合并审理解决。即先审理婚姻效力,婚姻成立有效者继续审理离婚案件,婚姻不成立或无效者,直接宣告婚姻不成立或无效。二是要善于将各种情形的婚姻效力争议合并审理解决。包括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诉讼中的变更、追加诉讼请求的合并审理。如“被结婚者”被他人起诉离婚或提起婚姻无效之诉时,“被结婚者”可以反诉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法院则应合并审理,一并判决。
(三)民政机关处理婚姻登记纠纷的范围与手段
1.民政机关处理婚姻登记纠纷存在的问题
长期以来,一些人总以为撤销婚姻登记是民政机关处理婚姻登记纠纷的唯一手段和“神丹妙药”,舍此则无能为力。有的甚至把《婚姻登记条例》取消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视为无法处理婚姻登记纠纷的“肠梗阻”,建议恢复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制度。民政机关由于受到错误理论影响,没有正当履行职责,对单纯的婚姻登记信息错误纠纷,不是采取换证纠错的办法解决,而是以撤销婚姻登记代替换证纠错的方法解决,或者以无权撤销婚姻登记为由拒绝对婚姻登记信息错误换证纠错。民政机关处理婚姻登记纠纷的认识错误和方法错误,不仅增加当事人解决纠纷的难度,也往往将自己推上行政诉讼的被告席。因而,彻底纠正民政机关以撤销婚姻登记代替换证纠错的传统做法具有重要意义。
2.民政机关处理婚姻登记纠纷的职能转变——以换证纠错取代撤销婚姻登记
民政机关不具有撤销婚姻登记的职权和能力,【37】婚姻登记纠纷也不宜采取撤销婚姻登记处理,这就决定了民政机关必须转变职能。在婚姻登记纠纷中,除了部分当事人要求否定婚姻效力外,多数都是因婚姻登记信息错误致使当事人无法结婚与离婚,或者因买卖房屋、贷款、生育、子女读书等生活不便而引起的,这类纠纷当事人并不需要撤销婚姻登记,只要纠正错误信息即可。采取撤销婚姻登记的方法处理既不符合婚姻登记纠纷的实际情况,也不符合人民群众的真正需求。如前述江阴市小丽帮助姐姐“离婚”案、浙江亲子鉴定辨别婚姻、广西李女士被结婚案都可以都可以直接通过换证纠错解决。如在小丽帮助姐姐“离婚”案中,小丽姐姐小娟使用小丽身份结婚后,小娟本想通过离婚后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的办法更正原来的婚姻登记信息错误,因无法离婚才由小丽出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但因超过起诉期限被驳回而丧失救济路径。在浙江的亲子鉴定辨别婚姻案例中,孙某主要是担心因身份登记错误影响继承,要求更正信息未果时,便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婚姻登记。因超过起诉期限而采取亲子鉴定方法解决。广西李女士被她人冒用结婚(被结婚)自己无法结婚,民政人员和律师分别建议法院出具司法建议书和行政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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