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中的“哥德巴赫猜想”/王礼仁(16)
实际上,此类纠纷法院没有出具司法建议书的权力和义务,行政诉讼也不适用此类纠纷。这些案件都不需要通过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的方法解决,都可以直接通过换证纠错解决。但由于没有换证纠错机制,逼迫当事人走行政诉讼撤销婚姻登记的途径,甚至采取亲子鉴定等扭曲的方法解决。这不仅没有必要,而且并不能解决问题,完全是走冤枉路。如果采取换证纠错的办法解决,不仅简单快捷,又能满足当事人实际需求。因而,民政机关应当转变职能,完善手段,变撤销婚姻登记为换证纠错所谓换证,就是对原来颁发信息错误的结婚证或离婚证进行更正,换发信息正确的证件。目前包括公安机关颁发的居民身份证信息错误都可以换发,而结婚证错误与离婚证错误却不能换发,只能采取撤销婚姻登记的方法处理,这个误区必须打破。建立和完善换发结婚证与离婚证制度,对解决婚姻登记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纠错,就是对婚姻登记档案信息错误予以纠正或补正。在婚姻登记中,有的结婚证或离婚证与婚姻档案信息错误相同,对此则需要换发证件与信息补正同时进行。有的婚姻档案信息正确,但结婚证或离婚证信息错误,这种情况只需要换发证件。还有的结婚证信息正确,但婚姻档案信息错误。这就只需要补正档案信息错误即可。对于“被结婚”情形,如果只有“被结婚”者提出纠正错误信息,婚姻登记机关也只需要纠正错误信息即可。至于冒用者是否换证纠错,待冒用者提出后再处理。【38】
3.民政机关采取换证纠错处理婚姻登记纠纷的适用条件换证纠错主要适用当事人因婚姻登记信息错误影响正常生活请求换发证件和更正错误信息的情形。
民政机关是否受理和办理换证纠错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决定。具体说,换证纠错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只是单纯要求换发证件和更正错误信息,不对婚姻效力存在争议。如果当事人因登记身份信息错误主张婚姻无效,要求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登记,民政机关则不予受理和处理,当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民庭诉讼解决。二是当事人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婚姻登记信息属于错误登记。“充足有效的证据”,就是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明原先婚姻登记错误的事实证据既要充分又要有效。“充足”就是要有足够的证据。“有效”则是强调证据材料要有证明力。“有效”是对证据效力的要求,如公安机关出具的有关户籍证明,即属于证明身份关系的有效证据,具有证明力。证据是否“充足有效”,应当根据所要证明的具体对象的不同情形确定。
4.如何对待换证纠错后存在的“历史问题”
民政机关对任何婚姻登记信息错误,只要当事人提供了有效证据,不对婚姻效力争议,都可以按照换证纠错的方法处理。但换证纠错并不能抹去原先登记信息错误的历史事实,曾经发生的错误问题依然存在。比如原来使用他人身份结婚,虽然通过换证纠错更正为本人身份,但原来使用他人身份结婚的历史事实还是存在。那么,如何对待和处理换证纠错存在“历史问题”的婚姻现象?则可能是人们十分关心的问题。由于换证纠错只是纠正了原来婚姻登记中的错误信息,所解决的是事实层面的错误问题,至于法律层面的问题即事实错误导致什么法律后果,并没有解决。对此,可以根据不同情形采取不同方法处理。(1)对换证纠错后存在“历史问题”的婚姻,无论当事人什么时候发生婚姻效力之争,都可以另行寻求合法的民事途径解决,换证纠错不影响婚姻效力认定。比如虽然换证纠错后更正了错误信息,一方还是认为原来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的婚姻无效,仍然可以通过民事途径请求确认婚姻无效。至于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结婚是否影响婚姻效力以及是否超过了法定诉讼期间,则由法院判决确认。
总共2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