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中的“哥德巴赫猜想”/王礼仁(17)
(2)如果当事人没有发生婚姻效力之争,双方相安无事,则让其自然存在,没有必要干预。如广东湛江市雷州市的吴妃长1993年杀人后外逃27年,并改名换姓,娶妻生子(两个孩子分别19岁,15岁)。妻子称,二十多年前,她和朋友去玩的时候认识了吴妃长,吴妃长身份证的名字是苏雄,出生于1977年。她和苏雄恋爱了两三年才结婚。2020年2月19日吴妃长被抓捕时,妻子才知道他的真实身份和犯罪。但妻子认为他为人很好,直到现在,她还不敢相信丈夫曾经行凶。妻子从未见过吴妃长的家人。从警方得知了丈夫老家的地址,今年清明,她带着两个孩子回到丈夫的老家,让两个孩子认祖归宗。妻子表示,“不管他怎么样,我都等他。”【39】如果吴妃长的妻子或吴妃长本人因虚假身份结婚给生活带来不便要求民政机关更正婚姻登记错误信息,而不是要求撤销婚姻婚姻,民政机关应当更改。因为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更改。民政机关或其他机关依职权撤销该婚姻更是缺乏法律根据与理论根据。如果吴妃长妻子与吴妃长既不要求更正登记姓名错误信息,也不要求确认婚姻效力,则由其自生自灭。又如常见的习惯上称之为“被结婚”现象,【40】即甲女的身份被乙女冒用与丙男结婚。甲女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只是身份被乙女冒用与丙男结婚,自己没有与丙男登记结婚和共同生活的事实,要求民政机关纠正错误信息,民政机关则应当为甲女更正信息。至于乙女与丙男的婚姻是否成立有效,则在所不问,由乙女与丙男自行解决。如果乙女与丙男双方对婚姻是否成立有效不生争议,只是要求更正由乙女的身份信息,民政机关亦应当为其更正身份信息。如果有朝一日丙男以乙女使用甲女身份登记结婚为由,主张与乙女婚姻无效,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解决。如果乙女与丙男既不存在要求更正登记姓名错误信息,也不要求确认婚姻效力,则让其自然存在。前述案例三即可以采取此种方法处理。 因为除了法定无效婚姻之外的信息错误等程序瑕疵婚姻,大多不影响婚姻效力,只有极少数属于可撤销婚姻或婚姻不成立(有关程序瑕疵婚姻的效力认定,笔者另文论述)。即使极少数可撤销婚姻或婚姻不成立,也主要影响当事人的私权利,不侵害公益,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危害,不属于国家强制干预范畴,应留待当事人自行解决。对于当事人能够维持既有婚姻关系的,就没有必要去破坏他,国家机关和他人没有必要也没有权力去干预。 现实生活中该有多少在一起生活没有婚姻登记的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呀,法律有必要干预吗?使用虚假信息登记的当事人起码还有一个登记的法律意识。民政机关没有必要也没有权力对本无争议的婚姻进行干预或否定。我们可以想想:有多少夫妻身份信息错误甚至虚假身份结婚,但只要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者没有因结婚身份错误遇到麻烦或造成生活不便,他们还不是照样终生在一起生活得很好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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