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中的“哥德巴赫猜想”/王礼仁(3)
这类纠纷法院没有出具司法建议书的权力和义务,行政诉讼也不适用此类纠纷。这两种方法显然难以有效解决李女士的结婚问题。 此类案件还有:当阳市一女子身份证被人冒领结婚证,奔波4年不能结婚,【10】河南驻马店的尚俊俊5次被结婚多年奔波无法解决,【11】贵州代女士被结婚无法解决,引起多家媒体关注与呼吁。【12】福建陈女士无法登记结婚,为了不耽误事前选定结婚佳期,先举行婚礼,但婚后怀孕8个月仍然无法结婚;【13】等等。
2.“乱”,就是实体处理乱。由于行政程序的功能不适用婚姻效力纠纷,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不胜任民事婚姻效力案件,导致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混乱。诸如跨地区登记结婚、代理婚姻登记、使用他人身份登记结婚、姓名登记错误、一代与二代身份证不一致等等,一般都以登记不合法撤销。更有“女儿出嫁了,父母被判未到婚龄结婚无效”;【14】甚至还有非法定上班期间办理的婚姻登记,也险被撤销,辛亏超过了起诉期限。男方是某市统战部处级干部,1992年登记结婚,2016年双方感情破裂,男方想解脱婚姻关系,女方也同意协议离婚。但男方却不想承认这段婚姻,他查找到当年的结婚档案,并翻日历知晓这天是非工作日,于是以这个理由申请撤销婚姻。因为《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174号)第6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第7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如遇特殊情况,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调整工作日的权限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没有职权调整(从法律角度看有乱作为之嫌),没有更好的理由反驳。民政部门最后以其超过诉讼时效为理由抗辩才没有输官司。试想:如果不是超过起诉期限,以登记行为违法作为判断标准,上述婚姻则难逃撤销厄运。
3.“慢”,是指案件处理进程慢。从离婚诉讼中驳回起诉或动员撤诉,然后到民政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再到行政诉讼,最后又回到民事离婚或解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案件在民事与行政诉讼之间、民政机关与法院之间来回推磨,经过九道十八弯,一个简单的婚姻纠纷往往需要三五年。如达州女子梁兰因婚姻登记引起的梁兰与梁祝身份差异所导致的婚姻效力及其丈夫重婚认定,在民事诉讼、民政机关、行政诉讼之间来回奔波,从2011年到2017年,打了9次官司,尚无结果。【15】黑龙江省田女士的一起简单的登记婚姻效力案件,在民政机关与法院来回推磨,行政机关先后答复和决定17次、行政诉讼4次,从2013年到2018年历时五年才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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