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中的“哥德巴赫猜想”/王礼仁(4)
(二)婚姻登记纠纷“八大怪像”举要
1.个人受骗怪民政。即婚姻当事人自己草率从事,被骗婚或没有弄清对方的真实姓名或地址,结婚后一方出走,甚至结婚几年乃至十几年后一方出走,一旦因对方身份虚假或不真实不能离婚时,就责怪民政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审查不严,以行政诉讼起诉民政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典型案例】2002年11月,23岁的鄞州小伙方某经人介绍与一自称“林某”的女子相识。同年11月13日,方某与“林某”向鄞州区某镇政府申请结婚登记,婚后双方共同生活了4年。2006年下半年,林某离家出走,方某多处寻找无果后于2011年请求派出所寻找妻子下落。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3年2月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撤销被告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人民政府于2002年11月13日作出的浙高字第332号结婚登记行政行为。【16】
这岂不是说自己和谁结婚,自己没有必要弄清楚,是民政机关的义务;自己草率结婚受骗,不是自己的责任,而是民政机关则责任。试想:自己和女方生活了4年,连身份就没有弄清楚,那民政机关登记时需要几年才能弄清楚?难道民政机关在办理婚姻登记时,都要对每个当事人的身份进行实质审查,去公安机关核实户口,到户籍地或住所地核实是否真有此人?
2.自己造假告民政。即自己为了结婚伪造假身份或假证件结婚,夫妻感情破裂后无法离婚,或者出现生活不方便问题后,则起诉民政机关审查不严,要求撤销婚姻登记。
【典型案例】自己找人顶替,自己起诉民政机关要求撤销婚姻。1999年石柱县女青年马桂兰与李友贵在忠县务工时,经人介绍相识并同居并生育一女,后两人均外出务工。2002年9月,马桂兰从杭州务工回来,欲与李友贵办理结婚证。但因李没在家,无法办理相关手续。期间,马发现李的内弟杨万华与李友贵长相酷似,遂说服杨一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照相办证。然而在办理结婚证后,双方因为种种原因,马又起诉与李友贵离婚。受理法官知晓其内幕后,告知其提起行政诉讼。原告马桂兰遂以被告民政局未尽到审查义务、登记行为不合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颁发的结婚证书。忠县法院认为,被告未尽到认真审查义务,其登记程序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登记行为不合法,遂判决撤销骗领的结婚证。【17】又如唐丽因不达法定结婚年龄托人伪造户口登记卡和身份证件结婚后,近年来因《结婚证》与真实身份证及户口登记内容不符,不能办理出国、户口迁移手续,并影响子女就学、银行理财等。唐丽多次到金寨县民政局申请撤销该婚姻登记,但遭到拒绝。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婚姻登记。【18】
总共24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