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中的“哥德巴赫猜想”/王礼仁(6)
同时,撤销婚姻登记只能表明原来的结婚无效,并不等于没有结婚,根本无法“洗白”婚史。比如宣告重婚无效,并不等于原来没有重婚。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除了追究冒用者姓名侵权民事责任外,正确的解决途径有两条:一是如果存在婚姻关系争议,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与相对人婚姻不存在或不成立。二是纠正婚姻登记错误信息。本案不存在婚姻关系或效力争议,只需要在民政机关档案中更正信息,注明系陈哥冒用陈弟身份结婚与离婚即可。两种方法都比行政诉讼更科学更简单。此案采取第二种方式处理即可。
5.未婚判决已结婚。即在“被结婚”(身份被他人冒用结婚)案件中,未婚者被认定已婚者,已婚者被认定重婚者。这种错误的理论根据是:结婚证的效力“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只对结婚证上载明的主体有约束力,而不应及于他人。”【21】
这是一种错误观点。所谓“被结婚”,只是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名结婚,自己并非结婚当事人,将其认定为婚姻当事人既不符合法律,更与客观事实不符。【22】但在上述错误观点影响下,普遍都把身份被冒用者认定为婚姻当事人。
【典型案例】葛某艳与葛某娟是姐妹俩。2008年初,妹妹葛某娟与男友商议结婚,因葛某娟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她便偷偷拿走姐姐的身份证,与男友一起到怀远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怀远县民政局为葛某娟和纪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皖蚌怀远结字第010800206号结婚证。2011年5月17日,姐姐葛某艳与男友准备去民政部门登记结婚时,却被告知她结婚已经三年了。气不打一处来的葛某娟向怀远县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婚姻登记。怀远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妹妹葛某娟以姐姐葛某艳名字办理的结婚证既不是原告的真实意思,也不是原告的委托行为。被告怀远县民政局在不是葛某艳本人到场的情况下办理结婚登记,颁发了结婚证,违反《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登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办理结婚登记”,民政局的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23】
从此案法院的判决理由看,显然是把未婚姐作为婚姻当事人,以姐姐“葛某艳本人未到场”婚姻登记违法为由撤销婚姻。这种判决岂不是说姐姐葛某艳已经结婚,只是因为结婚违法而撤销。实际上,姐姐并没有结婚,只是身份被妹妹冒用结婚,只需要通过民政机关纠正错误信息,或者通过民事诉讼确认与纪某的婚姻不成立或不存在,就可以解决了,而且更科学。
6.离婚不能诉撤婚。很多当事人因结婚身份登记错误民事程序不能离婚时,则以婚姻登记存在瑕疵为由起诉撤销,以此代替离婚;还有的遇到法定离婚诉讼程序障碍或者离婚理由不充足时,便以婚姻登记违法或存在瑕疵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以撤销婚姻登记实现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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