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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司法解释》启示之一:企业如何更好地约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卢庆波律师
《商业秘密司法解释》启示之一:企业如何更好地约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专题系列
作者:卢庆波律师
单位: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东莞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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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最高人民法院 商业秘密 保密协议 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

背景:最高人民法院之前没有专门关于保护商业秘密的司法解释,最早与商业秘密有关联的是2007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不正当竞争司法解释)。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强调:“加强对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及其源代码等的有效保护……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完善知识产权案件上诉机制,统一审判标准。”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2日出台专门处理商业秘密侵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商业秘密司法解释)。可见,中共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十分重视商业秘密的保护,作为企业怎能可以不重视呢?可以这样说,商业秘密就是企业的命根!举个例子吧,可口可乐,其配方就是商业秘密,就是其命根!对吧。本系列文章就围绕最高人民法院保护商业秘密解释内容,展开分析和探讨,希望给企业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商业秘密司法解释》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有何新的变化?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仅是概括式的。第九条第四款: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二)《商业秘密司法解释》颁布之前,司法实践中一直采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8年颁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关于商业秘密的解释,解释也较为简单和笼统,甚至不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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