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司法解释》启示之一:企业如何更好地约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卢庆波律师(2)
(二)《商业秘密司法解释》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采用列举式的方法,更为详尽和明了:
技术信息:与技术有关的结构、原料、组分、配方、材料、样品、样式、植物新品种繁殖材料、工艺、方法或其步骤、算法、数据、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等信息。
经营信息: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创意、管理、销售、财务、计划、样本、招投标材料、客户信息、数据等信息。
客户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
大家有没有注意这里有个保护对象叫“算法”。这个对互联网企业而言就是命根了。最近美国要强制由美国公司收购“TikTok”,中国立即出台法律禁止“TikTok”的“算法”转让给外国公司;而算法是“TikTok”的灵魂,没有它,“TikTok”就是废物!“TikTok”的算法掌握在中国公司手上!
可见,如此重要的“算法”,怎能不保护呢?之后有时间,再来详细讨论“算法”的保护话题。
二、企业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时,如何约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这是大家关心的问题。笔者认为,每个企业其所保护的商业秘密内容不尽相同,但是万变不离其中。建议各企业可以《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一条列举的内容作为基础,再根据企业的特点补充增加约定。有企业老板讲,我的企业小,可否不写那么多,写其中一部分?我的意见是:宁可多不可少。为什么?企业是发展的,不断地增加商业秘密的内容,多列举不影响协议,相反,如果少列举就会;况且,商业秘密司法解释已经给我们指明方向,这样好的福利不用真的对不起最高法院。笔者以某些类型企业的保密协议为例,供大家参考应用。
(一)某卫星导航定位领域的科技企业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函电、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发展(经营)战略、方向、规划、项目及经营决策、工程标底、合同、协议、意向书、可行性报告、重要会议记录、经营状况、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二)某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研发的图纸、设计思路、方案和模型、试验结果;公司设备的图片或相关技术信息;专有技术、专利技术、技术授权等,以及其他和知识产权相关的数据和保密事项,以及其他没有公开且公开后可能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的一切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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