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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司法解释》启示之一:企业如何更好地约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卢庆波律师(3)
(二)某网络技术公司约定商业秘密的内容:1.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设计要求、服务内容、技术指标、软件系统、数据库、使用手册、技术文档、涉及技术秘密的业务函电等);2.商务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客户地址及联系方式、需求信息、策划文案、营销计划、定价政策、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支付体系、合约事项,费用预算、利润情况、经营策略及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和受控的管理制度等);3.其他涉及到公司运营的一切商业信息等。

三、再次提醒:《商业秘密司法解释》于2020年9月12日生效,请新签订的保密协议务必以商业秘密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内容为蓝本,再添加本企业特殊的“商业秘密”内容,这样对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更为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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