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作为大湾区都市,可否学习杭州公益诉讼亮剑无障碍环境建设?/卢庆波律师(2)
三、日前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两项制订了两个司法解释,希望出台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4年12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7日起施行。第二条明确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三条明确设区的市,自治州、盟、地区,不设区的地级市,直辖市的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于2016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7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明确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或者具有危及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
目前最高院未出台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但笔者认为,这不影响有关部门行使公益诉讼,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的发展。
四、未来的展望:
羊城晚报报道:8月24日,记者走访东莞市各大型商超、汽车站及公共文化场所发现,目前,大部分公共场所均增设了无障碍通道,无障碍电梯,但是通道的数量仍显不足,管理仍待跟上,设计仍需规范。对此,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表示,将从严格落实无障碍设施“三同时”要求和加强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监管两方面,进一步做好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
笔者认为,在现有法律框架之下,东莞的检察机关和残疾人联合会完全有法律依据行使法律赋予其权利,采取公益诉讼行动,亮剑于无障碍环境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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