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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宪的内容、意义及实施路径解析/徐凤林
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我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遵守宪法规定,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是每个公民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学习宣传宪法,贯彻弘扬宪法精神,确保宪法正确实施是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工作要务和当务之急。
一、修宪内容
1、确立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党和国家新时代的指导思想。
2、充实和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的领导是现行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增写“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3、丰富我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历程。将“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修改为“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过程中”。
4、建立更加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广泛爱国统一战线。
5、完善和平外交政策。坚持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坚持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五项原则,坚持和平发展道路,坚持互利共赢开放战略,发展同各国的外交关系和经济、文化交流,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反对帝国主义、霸权主义、殖民主义,加强同世界各国人民的团结,支持被压迫民族和发展中国家争取和维护民族独立、发展民族经济的正义斗争,为维护世界和平和促进人类进步事业而努力。
6、增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修改为“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7、增加“宪法宣誓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而努力奋斗。”
8、规定国家主席的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9、增加地方立法的内容。增加“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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