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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制定《关于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的意见》的目的意义与内容路径/徐凤林(3)
路径二:突出最高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职能作用
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必须统一裁判尺度、监督公正司法、解决法律适用分歧,发挥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司法指导性文件、审判监督管理等作用,建立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制。一是建立重大法律适用问题发现与解决机制,形成上下贯通、内外结合、系统完备、规范高效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体系,组织研究和解决各地存在的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二是优化法律适用分歧申请、立项、审查和研究工作机制,对于最高院生效裁判之间可能存在的法律适用分歧,或者在审案件的裁判结果可能与生效裁判的法律适用存在分歧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予以解决。三是对完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提出具体要求,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做法,建立本辖区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研究解决本院及辖区内法院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分歧。
路径三:强调各审判组织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法定职责,落实院庭长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监督管理职责
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必须发挥审判组织和院庭长职能作用。一是强化独任法官、合议庭正确适用法律职责,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发挥独任法官、合议庭等审判组织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中的基础作用。独任法官、合议庭应当严格遵守司法程序,遵循证据规则,运用法律解释方法,降低裁量差异,避免法律适用分歧。二是发挥审判委员会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的领导和决策机构作用,发挥民主集中制优势,强化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总结提炼相关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确保本院及辖区内法院审理同类案件时裁判标准统一。三是明确院庭长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审判监督管理权限,加强审判管理和业务指导,通过主持或参加专业法官会议,推动专业法官会议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上充分发挥专业咨询作用,定期组织研究独任法官、合议庭审理意见与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意见、审判委员会决定不一致的案件,为统一法律适用标准总结经验。要指导法官对审理意见长期与专业法官会议咨询意见、审判委员会决定意见不一致的案件进行分析,促进法官提高统一法律适用标准能力,防止裁判不公和司法不廉。要推动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与审判组织审判职能、专业法官会议咨询职能、审判委员会决策职能有机衔接、有效运行,形成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制度机制体系。
路径四:发挥审判管理、审级制度和审判监督程序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作用
完善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工作机制,必须发挥审判管理、审级制度、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功效。一是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作为审判管理的重点,要求审判管理部门在履行流程管理、质量评查等审判管理职责时,对重大法律适用问题及时汇总报告,发现背离法律、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所确定裁判规则等情形的,承办法官应向案件评查委员会说明理由。对信访申诉、长期未结、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抗诉再审案件的审判管理中发现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的及时提请院庭长和审判委员会研究解决。二是发挥审级监督体系作用。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级监督指导,建立健全改判、发回重审、指令再审案件的跟踪督办、异议反馈制度,完善分析研判和定期通报机制。发挥二审程序解决法律争议的作用,在二审程序中依法对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查,对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范围内的法律适用问题,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对影响司法公正的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根据当事人诉求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三是发挥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错作用。对生效案件存在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的,应当正确处理审判监督程序与司法裁判稳定性的关系,区分案件情况,根据当事人请求或者依法启动院长发现程序,对法律适用确有错误的案件提起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抗诉等法律监督行为,涉及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问题的,应当依法处理,必要时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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