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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特征与方法路径解析/徐凤林(2)
三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责任制,以办案为中心,规范司法行为,保证司法公正,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推动振兴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是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水准,促进公民尊法、知法、懂法、用法、守法。
体系三: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
以立法法、监督法、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为法律依据,围绕规范和约束公权力,把党内监督与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贯通起来,形成监督合力,构建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法治监督体系,强化监督责任,提高监督实效,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列举了监督行政权种类:“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
十九大报告提出构建有效的权力监督网络:“强化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改进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发挥同级相互监督作用,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监督。深化政治巡视,坚持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不动摇,建立巡视巡察上下联动的监督网”,法治监督范围更广泛、种类更多元、方式更规范。为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监察全覆盖、零容忍、无死角,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组建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国家监察法,用“留置”取代“双规、双指”,用《国家监察法》取代《行政监察法》。监察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是政治机关。各级监察委员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国家权力结构中与各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处于同一位阶地位。现行监察权由原行政监察权、行政违法预防权和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权五权相加组成,共涉及88个罪名,与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平行的一种新型国家权力。
体系四: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
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政治和组织保证,中央成立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是加强党对法治建设的统一领导,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根本举措。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指导方针,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的顶层设计为依据,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思想和组织保障。
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加强法治队伍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和完善不符合法治规律、不利于依法治国的体制机制,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完备的制度保障。认真执行《公务员法》、《法官法》和《检察官法》,发挥律师、法律工作者的作用,打造法律职业共同体,加大办公经费投入,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有力的队伍保障和坚实的物质经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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