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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内容、特征与方法路径解析/徐凤林(5)
路径四:坚持立改废释并举,促进党规党法、法律法规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
一是解决立法空白,完善法律体系。七大法律部门之一的社会法部门,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慈善事业法等关乎基本民生与社会治理的基本法律还未制定。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基础性社会救助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于2014年才制定出台。二是弱化法律宣示导向功能,大力提升法律适用性。如《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均明确宣示反对歧视残疾人,但缺乏可操作性。三是解决部门规章与地方立法层次低,数量庞大,影响立法严肃性、权威性、稳定性。个别部门通过自相授权,存在权力寻租问题。四是解决重复立法现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出台法律后,地方立即跟进立法,与上位法抵触。五是解决法律规制宽松,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按照《立法法》要求,坚持立、改、废、释并举,贯彻宪法精神和宪法规定,修订不适应新时代要求的法律法规,制定条件成熟、务实管用的法律法规,让修法成为新常态。适时开展清理、废止滞后于实践的法律法规,加大法律解释力度,推动法律、法规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形成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一体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只有这样,才能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法治保障。

吉林省蛟河市人大法工委主任 徐凤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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