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托运人如何应对目的港无人提货/林敏(5)
三、 托运人可以采取的事后减损措施
如前所述,目的港无人提货发生时,托运人不仅可能遭受无法从买方收取部分、甚至全部货款的损失,而且还要面对承运人就目的港无人提货所造成的损失向其索赔的困境。为避免或减少因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损失,托运人可以采取如下事后减损措施:
(一) 转卖或退运、拍卖
目的港无人提货的状态下,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码头堆存费等费用都是在与日俱增。为了及时止损,托运人应密切关注货物到港后的动态,当目的港无人提货发生时,先积极联系收货人并书面通知收货人限期提货,并告知未限期提货将对货物进行处置。若托运人没有尽到告知义务,收货人事后可能会以发货人擅自解约要求发货人承担违约责任。若限期届满,收货人仍未去提货,托运人可以积极寻找新买方将货物转卖。如果难以找到合适的买方,可以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联系承运人办理退运手续。当然,如果货物本身的价值不高,而退运的相关费用较高时,退运并不是一个在经济上可行的措施。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可以考虑申请拍卖货物。这些措施都可在一定程度上避免费用的不断攀升。
(二) 申请费用减免
对于一些因特殊原因造成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情况,比如在近期发生的全球新冠病毒疫
情的影响下,买方因市场原因弃货的因素加大,目的港无人提货的现象明显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托运人应去了解承运人和目的港的港口企业针对此次疫情是否出台了相关费用减免政策,若有此类优惠政策,托运人应及时根据这些减免政策向相关方申请费用减免,比如向承运人申请延长免费用箱天数或减免集装箱超期使用费。
(三) 向买方进行追偿
虽然,托运人因与承运人之间存在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而承担了目的港无人提货
产生的费用。但是,这些费用的产生是由于买方违反了与托运人之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未履行支付货款和或其在目的港提取货物的义务造成的。因此,托运人可以根据其与买方之间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或依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当双方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属于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且双方未约定排除适用时)的相关规定,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主张应由买方支付欠付的货款、到付运费(当提单显示运费到付的情况下),及因目的港无人提货产生的包括集装箱超期使用费、码头超期堆存费等在内的各项费用。
四、 托运人可采用的事前风险防控措施
防患于未然强于事后的补救,但目的港无人提货在客观上往往因种种原因难以避免。如下建议的事前风险防控措施虽无法阻却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发生,但应该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事后减损措施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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