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托运人如何应对目的港无人提货/林敏(6)
(一) 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环节
首先,建议托运人在与买方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前对买方进行资信调查,避免与信誉
不好的买方进行国际贸易,否则,目的港无人提货发生的几率会加大;其二,对于货款的支付方式尽量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以避免目的港无人提货后货款难以收取;其三,明确争议解决条款和适用法律。为了便于将来的执行,建议约定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并选择对托运人便利的仲裁机构,比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适用法律选择中国法。若国外买方坚持在国外仲裁并适用外国法,也应与买方协商选择熟悉的仲裁机构和适用法律;其四,建议明确买方在目的港的提货义务,并约定违反该义务买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 签发提单环节
提单按收货人的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建议托运人要求承运人签
发指示提单,即在收货人栏显示“To Order”或“To Order Of Shipper”,前者表示承运人应凭提单持有人指示放货,后者表示承运人应凭托运人指示放货,没有具体指明放货给谁。而记名提单是在收货人栏显示具体收货人的名称和联系方式。签发指示提单可以使托运人更好的控制货物,且在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时容易转卖或者退运。而如果签发记名提单,有的国家法律规定只要收货人提供身份证明承运人就可以放货,无需出具正本提单。很显然,这种情况下托运人收取货款的风险很高。
另外,建议托运人考虑向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保相应的险种,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因目的港无人提货造成的损失。
结语:
海上货物运输与国际贸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密不可分。实践中,由于国际贸易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货物在目的港无人提取的现象并不罕见,特别是在当下全球贸易的大背景下。目的港无人提货不仅困扰承运人,托运人也难脱其责。本文从维护托运人的角度,在分析了托运人应为目的港无人提货的责任主体的前提下,进一步从实操层面上阐述托运人该如何应对目的港无人提货。希望本文能够为托运人破解目的港无人提货的难题提供一些思路和对策。
[注释和参考文献]
1、司玉琢:《海商法专题研究》,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杨良宜:《提单及其付运单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3、李永军:《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版。
5、韩立新、于诗卉:《中国〈海商法〉下承运人对托运人的运费追偿权》,《中国海商法年刊2000》。
6、宁波海事法院涉外、涉港澳台滞箱费纠纷案件案例库及裁判综述(2013-2017年), https://www.nbhsfy.cn/court/NeiRead.aspx?id=6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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