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民法典》原则 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实践探究/徐凤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民法典》规定的诚信原则是指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生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诚实原则与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道德规范。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法律原则,是民法典最重要的基本原则。
学习宣传适用《民法典》,必须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遵守《民法典》六大原则:(1、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3、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4、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6、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对构建新时代社会诚信体系的方法路径进行探究,提出观点如下,供同仁们商榷与指正。
路径一:弘扬传统文化,深化法治宣传,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
诚信是现代法治社会公认的道德要求和法律规范,是历经千年中华文明传承的精神基因和文化精髓,是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符号,是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共同遵循的价值追求,是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倡导性条款,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构筑诚信社会必须坚持“四个自信”,以文化自信为根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稳定器,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立足新时代,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全民提供精神指引。一要认真贯彻《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关于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围绕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搞好《民法典》及社会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开展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活动,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精神追求,外化为自觉行动,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让诚实守信成为公众的认同和行为习惯。二要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学习教育格局,将诚信贯穿于国民教育之中,开展公民诚信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使公民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引领道德风尚,让诚实守信成为公民坚守的行事立世美德。三要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提出要求:1、国家层面:富强、民主、文明、和谐;2、社会层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3、个人层面: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把国家、社会、公民的价值要求融为一体,继承了中华传统文化,吸收了世界文明成果,体现了社会主义本质要求和时代精神,指明了建设什么样国家、什么样社会,培养什么样公民的重大问题。四要培养勇于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强化诚信评价,扩大媒体宣传,按照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人的讲诚信、有自信、尊道德、讲奉献、有才干、求进取标准,运用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中国好人榜、评选诚信(企业)单位等载体,聚集社会正能量,形成正向褒奖舆论导向,激励人们崇德向善、见贤思齐,鼓励全社会积善成德、明德惟馨,形成知荣辱、讲正气、做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四要强化诚信行为褒奖,提升党员干部诚信意识。党员领导干部要身体力行,努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勤学、修德、明辨、笃实,发挥带头引领和示范作用,用自身模范行为和高尚的人格感召带动示范群众,让诚实守信成为人们生活的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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