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民法典》原则 构建社会诚信体系的实践探究/徐凤林(2)
路径二:坚持依法治国,加强软法建设,努力构建社会诚信体系
诚实守信是民事立法的压舱石,是民法典规定的原则性条款,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是落实民法精神,确保公平交易,构建和谐社会的最直接体现。要深入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依照法治原则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促进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一要加强诚信法律体系建设。广泛宣传、准确适用民法典,把平等、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守信、遵守“契约”精神作为民事立法、公正司法的价值取向,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立法红利。二要加强诚信社会体系建设。围绕诚信体系的总体框架、范围、评价体系和标准,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社会征信系统,制定纳入征信系统的范围及规则,确定诚信失信惩戒的边界,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健全联合惩戒体系,建立失信行为退出机制,建立合理的规则体系、公示社会共同遵守。三要加强社会软法建设。弘扬传统文化,传承华夏文明,树立文明家风,倡导全社会遵守公共秩序和规则,增强每个公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发挥软法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增强法治社会活力,实现法律法规和社会软法相互促进、各展其长。四要加强诚信机构协作机制建设。完善司法与行政诚信监督协作联动机制,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群团助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共治格局,实现共建共治共享的现代社会治理新模式。发挥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作用,推动市场主体秉承诚信理念,实现公平安全交易。发挥司法机关的法律监督和审判裁定职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五要加强诚信技术体系建设。完善失信信息管理、发布、共享机制,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惩戒和悬赏执行制度,构建网络查控系统、征信系统、网络化拍卖系统等诚信系统信息化平台。通过媒体曝光、限制出行自由等威慑惩戒手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社会活动空间,加大失信成本,促其自动履行义务。
路径三:坚持德治结合,强化联合惩戒,为建设诚信社会提供法治保障
建设诚信社会必须发挥政治引领、法治保障、德治教化、智治支撑作用,以实现社会治理方式现代化为手段,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一要加强司法惩戒。对规避民事执行、抗拒民事执行的失信被执行人执行“黑名单”制度,综合运用拘传、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媒体曝光、征信系统记录不良信用等强制手段,借助公安技术手段查找失信“老赖”,联合进行信用惩戒。构成犯罪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论处,推动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二要加强组织惩戒。健全党内组织法规制度、领导法规制度、自身建设法规制度、监督保障法规制度四大板块法规制度体系,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工作运行机制,从组织层面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做到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党内问责和监察问责有机统一相互衔接,对国企高管、事业单位法人代表、金融机构高管、社会团体负责人限制;对入党入团限制;对录用公务人员限制;对参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限制;对参选村(社区)两委成员限制,倒逼失信人反省悔过,诚实做人,诚信办事,实现对公职人员全覆盖的监察工作格局。三要加强行政惩戒。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法规,加强对重大工程、产权交易、政府采购领域的监督,提高廉政建设水平。严肃查处滥用职权、违规乱收费、“吃、拿、卡、要”等影响行政效能和损害公民合法权益问题,强化对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行业,从事房地产业、建筑企业资质,获取政府补贴限制和获得政策支持等限制,让失信者付出代价。四要加强社会联合惩戒。发挥联合惩戒体系作用,扩大失信信息应用范围,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对住宿星级酒店、高消费旅游、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限制,以惩促信,形成社会合力,培树诚实守信、见义勇为的良好风尚,为实现新时代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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