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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泉解读人社部共享用工指导服务的通知/孙斌
兰泉解读人社部共享用工指导服务的通知
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共享用工是疫情发生后不少服务企业在招工困难的情况下,通过临时聘用其他无法正常营业服务企业职工为其提供劳动的用工形式。对共享用工如何正确适用存在一定的争议,主要为发生工伤事故后如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能否用共享用工(劳务派遣)代替劳务派遣(共享用工)?共享用工在用工上能否收取一定的使用职工的费用等。对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做好共享用工指导和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98号),该通知对共享用工提出了八条指导和服务意见,笔者将逐条予以解读,供各位HR和律师参考:

一、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支持企业间开展共享用工,解决稳岗压力大、生产经营用工波动大的问题。重点关注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稳岗意愿强的企业,以及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长期停工停产企业,引导其与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短期内用人需求量大的企业开展共享用工。对通过共享用工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保费、稳岗返还等政策可按规定继续实施。

兰泉解读:
本条对能够提供共享用工的用人单位进行了明确。即生产经营暂时困难、稳岗意愿强的企业或者因结构调整、转型升级长期停工停产企业。关键点在于这两类企业自身因生产经营困难有富余的职工,供同行业使用或者富余职工有胜任的专业能力供不同行业使用。这一点与劳务派遣不同的是劳务派遣企业根据劳务派遣协议要求提供或者劳务派遣协议签订后聘用胜任的岗位职工供用工单位使用。

同时要特别说明的是富余的职工必须是在共享用工合作协议签订前在职的富余职工,在共享用工合作协议签订后用人单位再聘用的职工不属于共享用工的调整对象。


二、加强对共享用工的就业服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免费为有用工余缺的企业发布供求信息,按需企业间共享用工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及时了解企业缺工和劳动者富余信息,组织专场对接活动。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帮助有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加强职业培训服务,对开展共享用工的劳动者需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技能提升培训范围。对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和劳动者,免费提供劳动用工法律政策咨询服务,有效防范用工风险。

兰泉解读:
本条提出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共享用工服务的三个措施:
一是将企业间共享用工岗位供求信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组织专场对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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