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泉解读人社部共享用工指导服务的通知/孙斌(2)
二是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帮助有需求的企业进行沟通、协调,提高共享用工使用效率。笔者建议人社部门对参与搭建共享用工信息对接平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给予相应的招聘补贴。
三是对职工进行岗前培训、转岗培训,按规定纳入到技能提升培训范围。
三、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及时签订合作协议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开展共享用工的企业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开展共享用工中的矛盾风险。合作协议中可约定调剂劳动者的数量、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休息、劳动保护条件、劳动报酬标准和支付时间与方式、食宿安排、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以及交通等费用结算等。
兰泉解读:
本条对共享用工合作协议内容进行了明确。笔者认为该合作协议重点在于可以退回劳动者的情形、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以及交通等费用结算两个部分。
用工合作协议应当根据缺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对可能发生退回劳动者的情形逐一全面列举。前期有不少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没有对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退回劳动者情形进行全面研究而产生了较多的纠纷。
用工合作协议对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的责任划分和补偿办法应严格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定执行。笔者认为由共享用工中的缺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相应责任对劳动者而言最有利。
另外用人单位要考虑的是在今后与富余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在共享用工期间工作年限所涉及的经济补偿如何承担的问题。笔者建议在共享用工合作协议中应当约定:
本合作协议涉及的第三方(富余职工)在缺工单位累计工作时间超过半年,如今后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其在共享用工期间工作年限可能涉及的经济补偿由缺工单位承担,其具体计算标准为:————————。
四、指导企业充分尊重劳动者的意愿和知情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员工富余企业(原企业)在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前征求劳动者意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共享用工期限不应超过劳动者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剩余期限。要指导缺工企业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企业规章制度以及劳动者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企业不得将在本单位工作的被派遣劳动者以共享用工名义安排到其他单位工作。
兰泉解读:
本条对安排富余职工从事共享用工前要征求其意愿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对缺工单位有关情况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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